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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晶科技: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回购价格、数量以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9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回购价格、数量

以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25]第136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18层

电话:86-21-38862288传真:021-38862288*1018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中晶科技、公司指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2022年指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计划《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激励计划(草案)》指案)》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限制性股票指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公司将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21.21元/股调整为

本次调整指16.32元/股、公司将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由471152股调整为612497股本次回购注销指公司回购注销本激励计划612497股限制性股票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

《公司章程》指《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所指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法律意见书指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回购价格、数量以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元指人民币元

本法律意见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略有差异,这些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1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回购价格、数量

以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25]第136号

致: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中晶科技2022年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2022年激励计划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以及

有关证言已经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书;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陈述作出判断;

3.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及经办律师均未持有中晶科技的股票,

中晶科技之间亦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行使职责的其他任何关系;

4.本所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及2022年激励计划所涉及股票价值

等非法律问题作出任何评价,本法律意见书对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及2022年激

1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励计划中某些数据、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已核查或作出任何保证;

5.中晶科技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

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其他口头材料;中晶科技还保证上述文件真实、

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和隐瞒;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调整和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

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本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7.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2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正文

一、本次调整和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为实施本次调整和本次回购注销,公司已履行如下批准和授权:

1.2022年5月1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同日,公司独立董事杨德仁、魏江、胡旭微就《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2年5月1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

就《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核查意见。

3.2022年5月12日,公司公告了《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2022年5月24日,公司公告了《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的公告》。

4.2022年5月30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5.2022年7月1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杨德仁、魏江、胡旭微对调整授予价格和首次授予发表了独立意见。

3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6.2022年7月1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2年9月1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杨德仁、魏江、胡旭微对暂缓授予发表了独立意见。

8.2022年9月1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对暂缓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9.2023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杨德仁、魏江、胡旭微对回购注销本激励计划38.4364万股限制性股票发表了独立意见。

10.2023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3年

4月27日,公司监事会对回购注销本激励计划38.4364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意见。

11.2024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2.2024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就本次调整和本次回购注销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意见。

13.2024年5月20日,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4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14.2025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回购价格、数量及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5.2025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回购价格、数量及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对本次调整和本次回购注销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意见。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和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相关情况

(一)本次调整的原因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十四章的规定,除本激励计划另有约定外,本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在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做相应的调整。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于2024年5月20日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不进行现金分红,不送红股,以股权登记日当日的总股本(扣除回购专户股份数)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根据《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以及公司出具的书面确认,公司已于2024年7月18日将本次所送(转)股直接计入股东证券账户,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7月18日。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内容

1.回购数量调整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5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做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如本法律意见书“三、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情况”之“(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及数量”所述,因公司未满足本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公司拟回购注销64名激励对象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471152限制性股票。如本法律意见书“二、本次调整的相关情况”之“(一)本次调整的原因”所述,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

本次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471152×(1+0.30)=612497股,因此,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为612497股。

2.回购价格调整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十四章的规定,本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在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n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后增加的股票数量);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依据公司于2024年7月11日披露的《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本次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21.21元/股。如本法律意见书“二、本次调整的相关情况”之“(一)本次调整的原因”所述,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

本次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21.21÷(1+0.30)=16.32元/股,因此,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21.21元/股调整为16.32元/股。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

6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及数量

依据《激励计划(草案)》第七章的规定,本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如下:

解除限售期公司业绩考核目标

以2021年业绩为基准,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或净利润增长率不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低于100%

注:上述“净利润”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并剔除全部在有效期内激励计划在当年所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

若当期解除限售条件未达成,则公司按照本计划的规定按授予价格回购当期可解除限售部分限制性股票并注销。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回购价格、数量及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以及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汇会审[2024]5594号”《审计报告》,公司2024年度业绩未满足本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公司需回购注销本激励计划64名激励对象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471152股限制性股票。

如本法律意见书“二、本次调整的相关情况”之“(二)本次调整的具体内容”之“1.回购数量调整”所述,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股数调整为612497股限制性股票。

据此,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为612497股。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如本法律意见书“三、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情况”之“(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及数量”所述,若当期解除限售条件未达成,则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当期可解除限售部分限制性股票并注销。如本法律意见书“二、本次调整的相关情况”

7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所述,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已调整为16.32元/股。

据此,公司将以16.32元/股的价格回购注销本激励计划64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612497股限制性股票。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调整和本次回购注销尚需履行的程序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以及《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需就本次调整和本次回购注销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本次回购注销手续,且需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本次回购注销涉及的减资手续。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和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需就本次调整和本次回购注销继续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本次回购注销手续,且需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本次回购注销涉及的减资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8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中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回购价格、数量以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经办律师:(签字)

叶乐磊:魏伟强:

吴碧玉: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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