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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兴科技: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12-30 查看全文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

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怀宁路288号置地广场A座34-35层

电话:0551-62620429传真:0551-62620450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2025第03604号

致: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尹颂、丁艺茹两名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公司于2025年

12月29日召开的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参与了本次股东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2月13日在《中国证券报》和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刊登了《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1、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29日下午14:30如期召开,现场会

议由董事长郑光明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2、公司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5年12月2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2月29日上午9:15至下午

15:00的任意时间,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88064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0182%。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5349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12%。股东代理人均已得到有效授权。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直接投票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共计9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26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37%。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9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26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37%。

据此,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共计101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592328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3518%。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9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9613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48%。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除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外,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经核查,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就各项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现场投票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董事、高管以外的其他股东)进行单独计票。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9187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33%;反对24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6%;弃权2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1%。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同意19159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828%;反对24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股东会法律意见书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62%;弃权2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11%。

2、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2.1审议通过了《董事会议事规则》

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92088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94%;反对24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同意19373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738%;反对24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2审议通过了《股东会议事规则》

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92088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94%;反对24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同意19373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738%;反对24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3审议通过了《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92088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94%;反对24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同意19373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738%;反对24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4审议通过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9222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0%;反对10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同意19507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70%;反对10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5审议通过了《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92088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94%;反对24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同意19373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738%;反对24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股东会法律意见书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6审议通过了《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92078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7%;反对25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同意19363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228%;反对25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7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7审议通过了《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9222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0%;反对10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同意19507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70%;反对10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8审议通过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9207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65%;反对25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0.04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同意19356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871%;反对25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9审议通过了《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9222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0%;反对10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同意19507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70%;反对10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3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10审议通过了《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92088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94%;反对24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情况:同意19373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738%;反对24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次股东会公告所列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其他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以下无正文)股东会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〇二五年月日签字盖章。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无副本。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刘浩

经办律师:尹颂丁艺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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