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
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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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2026第01755号
致: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尹颂、马慧两名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公司于2026年6月12日召开
的202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参与了本次股东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6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和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刊登了《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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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6月12日下午14:30如期召开,现场会
议由董事长郑光明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2、公司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6月1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6月1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股份
584567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7445%。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现场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18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009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0%。
据此,在现场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26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585577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8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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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除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外,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经核查,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就各项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现场投票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董事、高管以外的其他股东)进行单独计票。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1、以累积投票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选举郑光明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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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584649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1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19342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7853%。
1.02《选举朱宁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584649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1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19342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7853%。
1.03《选举姚曙江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584649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1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19343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7855%。
1.04《选举郑勇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584649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1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1934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7853%。
1.05《选举何洪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584649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1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1934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7853%。
2、以累积投票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选举许斌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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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584649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1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1934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7861%。
2.02《选举唐先胜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584649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1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1934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7853%。
2.03《选举朱承驻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584649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1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19342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7853%。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其他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以下无正文)
6股东会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本法律意见书于年月日签字盖章。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无副本。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刘浩
经办律师:尹颂马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