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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兴科技: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16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3027证券简称:同兴科技公告编号:2026-023

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安徽巴芒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安徽巴芒”)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以0元对价收购安徽巴芒持有的公司控股子公司同兴皓升(宜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兴皓升”)31.97%股权。

2、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己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及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一、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与安徽巴芒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以0元对价收购安徽巴芒持有的公司控股子公司同兴皓升31.97%股权。同兴皓升处于亏损状态,且未弥补亏损尚未得到解决。为此,安徽巴芒同意承担相应的未弥补亏损,并按31.97%的持股比例进行补偿。

安徽巴芒的合伙人郑勇、朱宁为公司关联自然人:郑勇任公司董事、总经理,系公司董事长郑光明之子;朱宁任公司副董事长。安徽巴芒由郑勇、朱宁共同实际控制,二人合计持有其100%的份额,安徽巴芒为公司关联法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公司收购安徽巴芒股权行为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取得有关部门批准。

公司于2026年4月1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收购控股子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郑光明、朱宁、郑勇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该事项进行了审议,本次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本次交易完成前,公司控股子公司同兴皓升股权如下:

股东名称或姓名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500.0051.02%

安徽巴芒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940.0031.97%(有限合伙)

牛玉斌460.0015.65%

马千茹40.001.36%

合计2940.00100.00%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控股子公司同兴皓升股权如下:

股东名称或姓名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440.0082.99%

牛玉斌460.0015.65%

马千茹40.001.36%

合计2940.00100.00%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安徽巴芒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8PHWHM2M

3、执行事务合伙人:合肥正通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4、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郑勇

5、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6、成立时间:2022年9月29日

7、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8、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滨湖金融港B10栋501室9、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10、主要股东: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郑勇890.0089.00%

朱宁100.0010.00%

合肥正通股权投资有限公司10.001.00%

合计1000.00100.00%

11、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数据

安徽巴芒历史沿革、主要业务(财务)状况:安徽巴芒2022年9月29日成立,目前尚未产生相关业务往来,亦无相关财务数据。

(二)关联关系说明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安徽的合伙人郑勇、朱宁为公司关联自然人:郑勇任公司董事、总经理,系公司董事长郑光明之子;朱宁任公司副董事长。安徽巴芒由郑勇、朱宁共同实际控制,二人合计持有其100%的份额,安徽巴芒为公司关联法人。

(三)经查询,安徽巴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标的资产概况

公司拟收购安徽巴芒持有的同兴皓升31.97%股权,该股权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不存在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等。

2、同兴皓升基本情况

(1)成立日期:2024年1月10日

(2)注册地点:四川省宜宾市屏山县屏山镇王场产业园6号地块

(3)法定代表人:郑勇

(4)注册资本:2940万元人民币

(5)营业范围:一般项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储能技术服务;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池零配件生产;电池零配件销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6)股权结构:

(7)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公司持有同兴皓升51.02%股权,同兴皓升系公司

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同兴皓升的少数股东安徽巴芒的合伙人郑勇、朱宁为公司关联自然人:郑勇任公司董事、总经理,系公司董事长郑光明之子;

朱宁任公司副董事长。安徽巴芒由郑勇、朱宁共同实际控制,二人合计持有其

100%的份额,安徽巴芒为公司关联法人。

(8)其他说明:被担保人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信用状况良好,不存在影响

其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包括担保、抵押、诉讼与仲裁事项),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9)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主要财务指标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2025年12月31日(经审计)

资产总额20075918.1625281568.69

负债总额5110000.0012183207.59

净资产14965918.1613098361.10

资产负债率25.45%48.19%

主要财务指标2024年度(经审计)2025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00

利润总额-1034081.84-2867557.06净利润-1034081.84-2867557.06

(10)经查询,同兴皓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由于安徽巴芒所持同兴皓升31.97%股权未实缴出资,本次股权转让价格为人民币0元,公司无需支付任何价款。

同兴皓升目前处于亏损状态,且其存在未弥补的亏损。经双方协商,安徽巴芒同意按照31.97%的持股比例承担同兴皓升截至2025年末累计未弥补亏损,截至2025年末同兴皓升的累计未弥补亏损为390.16万元,即安徽巴芒将额外支付给公司124.74万元。

本次股权收购交易价格的确定,是严格履行合同的行为,价格公允,不涉及利益输送,不存在有失公允或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安徽巴芒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转让方(甲方):安徽巴芒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受让方(乙方):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股权转让的份额

甲方持有同兴皓升31.97%的股权,对应认缴出资额940万元,实缴出资额0元。

2、股权转让的价格

经甲、乙协商一致,由于甲方所持股权未实缴出资,本次股权转让价格为人民币0元,即乙方不需支付任何股权转让价款。

3、亏损补偿事宜

(1)甲乙双方明确知悉,同兴皓升目前处于亏损状态,且其存在未弥补的亏损。

(2)甲方同意,在股权转让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按原持股比例承担标的

公司的未弥补亏损,向乙方进行补偿。

(3)补偿金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补偿金额=标的公司未弥补亏损金额×31.97%。

注:标的公司未弥补亏损金额是指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同兴皓升经审计的累计亏损额。

(4)甲方应自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支付完毕补偿金额。

4、其他权利义务

(1)甲方自标的公司完成股权转让的审议程序之日起不再享有股东权利。

(2)乙方受让上述股权后即按照其所持有同兴皓升的股权享有并承担依照

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利、义务。

(3)本协议甲乙双方均对本协议所涉及内容负有保密义务。但因股权转让

涉及到协议一方或各方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时,不受保密义务的约束。

六、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同兴皓升系公司钠离子电池正极材料战略布局的控股子公司,本次收购股权不涉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将进一步增加公司在子公司的持股比例,不会导致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收购股权不涉及公司股本及股东变化,收购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以及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不变。

七、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公司于2026年年初至披露日与上述关联方安徽巴芒(包含受同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0万元。

八、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意见公司于2026年4月1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6年第一次会议审议,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收购控股子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本次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综合考虑了公司自

身情况和控股子公司发展需要,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价格公允合理,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九、备查文件1、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6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3、《股权转让协议》。

特此公告。

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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