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 11、12楼 邮政编码:518038
11/12/F Tai Ping Finance Tower Yitian Road 6001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电话(Tel):(0755) 88265288 传真(Fax) :(0755) 88265537
电子邮件(E-mail):info@sundiallawfirm.com
网站(Website):www.sundiallawfirm.com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6)第 274号
致: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信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实信用原则,审阅了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文件和资料,信达假设:公司向信达律师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
2026年 8月 22日,公司董事会在《公司章程》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并对拟议提案的具体内容作出了充分、完整披露。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地点、方式、期限、议案,说明了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有权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表决,明确了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公布了现场会议联系人姓名及电话号码,并载明了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2026 年 9月 10 日 15:00,本次股东会以现场会议形式在广东省深圳市光明
区玉塘街道长圳社区长悦路 2号振为科技园 1栋 11层如期召开。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9月 10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9月 10日
9:15至 15:00的任意时间。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 5 名,代表股份
1055506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2380%。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55名,代表股份 2543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65%。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
其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56名,代表公司股份数2544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65%。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人数共计60名,代表公司股份数1058049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4144%。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及表决事项均为公司已公告的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并未提出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所列议案以外的其他议案。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本次股东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该等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按照《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 2026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057559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36%;反对 45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8%;
弃权 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6%。
其中,同意 2053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7169%;反对 452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7895%;弃权 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936%。
(二)《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及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057559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36%;反对 45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8%;
弃权 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053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7169%;反对 45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7895%;弃权 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936%。
(三)《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057539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17%;反对 45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8%;
弃权 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5%。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033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9308%;反对 45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7895%;弃权 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797%。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签字律师:
李 忠 赵仁英
常 宝
二〇二六年九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