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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邦智能: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13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3028证券简称:振邦智能公告编号:2025-056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9月12日(星期五)15: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2日

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2日

9:15-15:00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根玉路与南明路交汇处华宏信通工业园4栋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四)会议主持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志杰先生主持召开。

(五)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股权登记日:2025年9月9日(星期二)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会议情况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4人,代表股份1057997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111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055505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938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0人,代表股份2491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2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0人,代表股份2491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2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0人,代表股份2491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22%。

(二)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三)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指派张潇扬律师、李稚宁律师在会议现场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就本次股东会的有关问题,依法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提案1.00关于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57662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84%;反对194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4%;弃权1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157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5679%;反对194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136%;弃权1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184%。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为特别决议,经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提案2.00关于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57659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81%;反对194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4%;弃权1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154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4475%;反对194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136%;弃权1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388%。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3.00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57537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65%;反对199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9%;弃权260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03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5314%;反对199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143%;弃权260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543%。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4.00关于为越南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57458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91%;反对282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7%;弃权255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95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3851%;反对282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3452%;弃权255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697%。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张潇扬律师、李稚宁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13日

免责声明:本页所载内容来旨在分享更多信息,不代表九方智投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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