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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邦智能: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2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3028证券简称:振邦智能公告编号:2026-026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4月21日(星期二)15: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21日

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21日

9:15-15:00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长圳社区长悦路2号振为科技园1栋11层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四)会议主持人本次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陈玮钰女士主持召开。

(五)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股权登记日:2026年4月15日(星期三)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会议情况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3人,代表股份1059558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218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055506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938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8人,代表股份4052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0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9人,代表股份4053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0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8人,代表股份4052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00%。

(二)公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三)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指派张潇扬律师、李稚宁律师在会议现场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就本次股东会的有关问题,依法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提案1.00《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59470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6%;反对8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96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140%;反对8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86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阎磊先生、梁华权先生在本次股东会上就2025年度履职情况进行了述职。

提案2.00《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57440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00%;反对211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93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7289%;反对211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27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3.00《关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59467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4%;反对9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96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400%;反对9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6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为特别决议,经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提案4.00《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59444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2%;反对9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3%;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93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725%;反对9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327%;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48%。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5.00《关于调整远期外汇交易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59470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6%;反对8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96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140%;反对8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86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张潇扬律师、李稚宁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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