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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大正元: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5年5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30 00:00 查看全文

公司治理文件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加强信息披露文件编制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公司制度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独立董事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独立董事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主管部门

关于年度报告的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各类培训。

第二章独立董事年报工作管理制度

第四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公司管理层应安排独立董事对生产经营情况、相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有关事项应形成书面记录,相关当事人应在必要文件上签字。

第五条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六条公司财务总监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独立董事应和审计委员会、年审注册会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1公司治理文件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计师对审计计划、审计小组的人员构成、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以及本年度的审计重点进行沟通。

第八条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公司应当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以便独立董事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会议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现场会议、线上视频会议等。

独立董事应当履行会面监督职责,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九条独立董事应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

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

之一以上同意,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应当高度关注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当地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汇报。

第十二条独立董事应督促公司真实、完整、准确地在年报中披露所有应披露的事项。

第十三条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司

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十四条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

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年报披露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15日起至最终公告日)和年度业绩快报披露前5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与上述年报工作相关的沟通、意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公司治理文件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见或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公司存档保管。

第十六条独立董事应当在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

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

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

第三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遇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修改,董事会应及时修订本制度,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5月

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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