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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5]A0314 号
致: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1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
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议案》增加了临时提案。贵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26日、2025年5月3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http://www.szse.cn/)、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分别公开
发布了《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统称为“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6月10日在长春市高新区博才路399号栖乐荟A座15层
公司总部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主持。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1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10日09:15-15:00。
2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
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开立股票账户的证明文件、相关身份证明文件、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等,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141人,代表股份41637886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1007%。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4141768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12%;反对211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68%;弃权9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1%。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32、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4142468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80%;反对203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95%;弃权9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6%。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3、表决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4144128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78%;反对187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08%;弃权8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4%。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4、表决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4147878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79%;反对151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29%;弃权8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2%。
5、表决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4147878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79%;反对151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29%;弃权8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2%。
6、表决通过了《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4147098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92%;反对158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16%;弃权8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2%。
7、表决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4145338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69%;反对176500
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39%;弃权8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2%。
8、表决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的专项说明的议案》
同意4147118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96%;反对158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11%;弃权8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2%。
9、表决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同意4146048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39%;反对168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54%;弃权8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7%。
10、表决通过了《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4145338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69%;反对175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25%;弃权8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7%。
11、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度薪酬情况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9677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673%;反对233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521%;弃权8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7%。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12、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2024年度薪酬情况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4142448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75%;反对205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33%;弃权8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2%。
513、表决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同意4147048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80%;反对159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28%;弃权8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2%。
14、表决通过了《关于<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同意4145278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55%;反对177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53%;弃权8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2%。
15、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子议案审议情况如下:
15.01、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4149888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62%;反对131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46%;弃权8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2%。
15.02、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4148828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07%;反对141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01%;弃权8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2%。
15.03、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4149898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64%;反对130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44%;弃权8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2%。
16、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制定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子议案审议情况如
6下:
16.01、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4145268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52%;反对177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56%;弃权8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2%。
16.02、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4143878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18%;反对191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90%;弃权8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2%。
16.03、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4144718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20%;反对182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88%;弃权8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2%。
16.04、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4142458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77%;反对205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31%;弃权8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2%。
16.05、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4149198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96%;反对136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78%;弃权9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6%。
16.06、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承诺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4150988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26%;反对118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48%;弃权9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
7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6%。
16.07、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同意4151588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70%;反对112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04%;弃权9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6%。
16.08、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4151538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58%;反对113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16%;弃权9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6%。
16.09、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防范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4151048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40%;反对118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34%;弃权9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6%。
16.10、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4151588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70%;反对112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04%;弃权9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6%。
16.11、表决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4151048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40%;反对118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34%;弃权9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6%。
16.12、表决通过了《关于制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8同意4146238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85%;反对166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89%;弃权9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6%。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贵公司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议案涉及特别决议的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议案均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针对第1、2、3、11、12项议案,,关联股东均已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9(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负责人张利国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陈志坚王思晔
2025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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