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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名股份:关于祖名豆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0 查看全文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祖名豆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祖名豆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650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祖名豆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1〕2号)同意,祖名豆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祖名股份”、“公司”、“发行人”)首次向社会公众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12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15.18元/股,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7361.6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6851.66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40509.94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0年12月30日对公司募集资金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天健验〔2020〕672号”《祖名豆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本次发行的股票于2021年1月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创投行”或“保荐机构”)系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期截止2023年12月31日。

2023年12月31日,持续督导期已届满。保荐机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文件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12、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

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项目内容保荐机构名称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6号卓著中心10层主要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6号卓著中心10层法定代表人王芳

保荐代表人付林、梁咏梅

联系电话010-63212080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项目内容发行人名称祖名豆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祖名股份

证券代码 003030.SZ注册资本12478万元注册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江陵路77号主要办公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江陵路77号法定代表人蔡祖明董事会秘书高锋

联系电话0571-86687900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上市证券上市时间2021年1月6日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年年度报告于2022年4月20日披露

年报披露时间2022年年度报告于2023年4月28日披露

2023年年度报告于2024年4月20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各中介机构编写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在向中国证监会递交申请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

2保持沟通;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提交推荐股票上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

3、督导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

4、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

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5、持续关注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的承

诺的履行情况;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7、按照有关要求对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8、定期或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

9、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

公司于2021年1月14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216243064.77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21624.31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的等额自筹资金。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祖名豆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1〕11号)。保荐机构核查后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3公司于2023年1月1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并于2023年2月2日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将

“年产8万吨生鲜豆制品生产线技改项目”和“豆制品研发与检测中心提升项目”

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同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保荐机构核查后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按时参加保荐机构组织的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培训。

(二)持续督导阶段

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对于重要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发行人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持续督导培训等相关工作,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于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及时审阅。保荐机构认为,本

4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重大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信息披露档案资料保存完整。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遵照募集资金监管协议进行,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3年12月31日,祖名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募集资金专户已注销,不存在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以下无正文)5(本页无正文,为《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祖名豆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付林梁咏梅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年月日6(本页无正文,为《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祖名豆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法定代表人:

王芳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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