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
法律意见书
致: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接受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委托,担任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编报规则第 12号》)以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号》(以下简称《监管适用指引第 6号》)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涉及法律法规适用之目的,中国境内特指中国内地)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延长本次发行的股东会决议有效期(以下简称决议有效期)及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有效期(以下简称授权有效期)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监管适用指引第 6号》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延长本次发行的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对延长本次发行的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相关事项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及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发行人分别于 2025 年 8月 21 日、2025年 9月 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
2025年 9月 19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审议并通过《关于调整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
根据前述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发行的决议有效及授权有效期均自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
2026年 4月 17日,发行人收到深交所出具的《关于受理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通知》(深证上审〔2026〕74号)。深交所对发行人报送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核对,认为申请文件齐备,决定予以受理。
2026年 8月 11日,发行人收到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为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二、本次延长决议有效期和授权有效期的具体情况
鉴于本次发行的决议有效期和授权有效期将于 2026年 9月 8日届满,为保证本次发行工作的顺利完成,2026年 8月 21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股东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等议案,并提议召开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提请股东会审议该等议案。
2026年 9月 7日,发行人召开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前述与
延长决议有效期和授权有效期相关的议案。
根据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本次发行的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自原有期限届满之日起延长十二个月。除延长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外,本次发行的其他内容不变。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延长决议有效期和授权有效期的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表决结果及决议内容合法、有效。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发生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变化;前述延长决议有效期和授权有效期的事项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公众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征和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
李 萍
_______________孙志芹
_______________柳思佳
_______________孙美莉
单位负责人:_______________龚牧龙
二〇二六年九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