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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网能源:南方电网综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09 00:00 查看全文

南方电网综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南方电网综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南方电网综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是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第三条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

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

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做好内

—1—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

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其范围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

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2—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八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

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3—(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

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公司的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八)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九)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

(十)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一)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二)参与重大事项策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4—(十三)由于与上述规定的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四)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九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以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形式或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

报告、临时报告等内幕信息。如基于有权部门的要求,需要向其提供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等内幕信息部分或全部内容的,公司应明确要求有权部门保密,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第十条外部单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依据而要求公司向

其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的,公司应拒绝报送。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外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

前述内幕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如公司发现外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内幕信息被泄露,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二条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

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或者相关文件—5—系向有关部门报送的保密文件。

第十三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获得内幕信息后至信息

公开披露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五条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

信息的文件、盘片、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十六条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财务、统计、审计、核算

等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季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不得在任何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十七条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办法约束。

第五章登记备案

第十八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如实、完整

地并且及时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

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

—6—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的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交易所并对外披露。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7—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二十条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备。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

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

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

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

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

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

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二十一条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按规定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8—(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二十二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

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9—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做好所知悉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上述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的汇总。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

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二十四条公司进行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10—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

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

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六章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公司亦将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方式将上述内容告知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二十七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二十八条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11—第二十九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

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

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内幕交

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受到公司、权力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须将处罚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站进行公告。

第三十二条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

子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违反本办法之规定,未履行其应承担的义务,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及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12—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原《南方电网综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办

法(2022版)》(Q/CSG-E2012003-2022)同时废止。—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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