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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网能源: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关于南方电网综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08-09 查看全文

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方电网综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南方电网综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南方电网综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网能源”或“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南网能源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有效性及合法性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2025年修订)》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以及南网能源《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南网能源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

1、《南方电网综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南方电网综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3、《南方电网综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二届三十四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4、南网能源于2025年7月2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布的《南方电网综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

5、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本次股东大会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7、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会议文件。本所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并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南网能源于2025年7月21日召开的二届三十四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7月2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了《南方电网综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4),该公告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的议案、会议登记方式、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中国法律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25年8月8日(星期五)下午15:30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穗路6号楼会

议室召开,南网能源董事长宋新明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

8月8日(星期五),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8月8日(星期五)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8月8日(星期五)上

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中国法律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729名,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2906337040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7273%,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5名,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2772121213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1840%。

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书、主体证明等相关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系记载于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724名,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134215827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433%。

(二)公司全体董事、全体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部

分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中国法律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

(二)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中国法律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

会议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三)本次会议投票表决后,会议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公布了现场投票结果,公司在现场会议结束后合并汇总了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中国法律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结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网络投票结束后向公司提供

的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1.00审议通过《关于南方电网综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结构调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042980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98%;反对158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7%;

弃权45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321768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808%;反对158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38%;弃权45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54%。

2.0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南方电网综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937830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680%;反对120775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56%;

弃权47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16618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6464%;反对120775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986%;弃权47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50%。

本议案系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0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南方电网综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938253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695%;反对120160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34%;

弃权49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1%。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17041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6779%;反对120160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528%;弃权49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93%。

本议案系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0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南方电网综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938431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701%;反对119840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23%;

弃权50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5%。

本议案系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0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南方电网综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936914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649%;反对119826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23%;

弃权66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8%。

6.0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南方电网综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937007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652%;反对120109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33%;

弃权62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15795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5851%;反对120109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90%;弃权62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59%。

本次会议主持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任何异议;本次会议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会议的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中国法律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视频)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中国法律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仅供南网能源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专此(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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