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6〕第71号
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你公司于2026年4月24日披露的《关于补充确认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显示,你公司2025年8月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1000万元认购芜湖岭澜科丹私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岭澜科丹)的基金份额,岭澜科丹的其他合伙人包括你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潘晶。前述对外投资构成关联共同投资,交易金额占你公司202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0.69%。你公司未及时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6年4月24日才补充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1.4条、第6.3.6条、第6.3.17条的规定。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吸取教训,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
1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6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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