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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坦股份: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06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3036 证券简称:泰坦股份 公告编号:2026-054

债券代码:127096 债券简称:泰坦转债

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268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陈宥融、潘孟平、潘晓霄: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方面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募集资金置换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二是部分募集资金存在未按规定用途使用且未披露的情况。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号)

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6号)第三条第

一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第十一条和《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 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陈宥融、财务总监潘孟平、董事会秘书潘晓霄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6号)第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6号)第五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陈宥融、潘孟平、潘晓霄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将认真总结、吸取教训,积极进行整改,加强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和理解,加强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强化信息披露管理,杜绝该类问题的再次发生,并将在规定期限内向浙江证监局报送书面报告。

本次收到《警示函》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 11月 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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