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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监会 11-05 00:00 查看全文

索

引 号bm56000001/2026-00012751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1793840520000

名 称关于对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陈宥融、潘孟平、潘晓霄: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方面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募集资金置换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二是部分募集资金存在未按规定用途使用且未披露的情况。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十一条和《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陈宥融、财务总监潘孟平、董事会秘书潘晓霄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陈宥融、潘孟平、潘晓霄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6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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