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股圈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科技龙头指数

泰坦股份: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09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于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2025年4 月 18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

本次股东会于2025年5月8日(星期四)下午14:00在:浙江省新昌县七星街道泰坦大道99号泰坦股份会议室如期召开。

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章及授权委托书,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600231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74.0707%;根据网络表决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5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7625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4519%。据此,参加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6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6099935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74.5226%。

以上股东均为截止2025年4月30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3843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37%。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1、《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3、《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5、《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6、《关于2025年度公司及子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7、《关于2025年度公司董事薪酬的议案》;

8、《关于2025年度公司监事薪酬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公告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现场投票按《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予以计票、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网络投票时间内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的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交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与会股东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0988158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30%;反对

105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65%;弃权7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0.0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2373158股,反对10500股,弃权

700股。

2、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0987658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27%;反对

105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65%;弃权12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

总数的0.0007%。

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2372658股,反对10500股,弃权

1200股。

3、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0987658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27%;反对

105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65%;弃权12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

总数的0.000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2372658股,反对10500股,弃权

1200股。

4、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0988058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30%;反对

106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66%;弃权7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0.0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2373058股,反对10600股,弃权

700股。

5、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0977758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866%;反对

105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65%;弃权111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

总数的0.006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2362758股,反对10500股,弃权

11100股。

6、审议《关于2025年度公司及子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0987658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27%;反对

110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68%;弃权7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

数的0.0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2372658股,反对11000股,弃权

700股。

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7、审议《关于2025年度公司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4038918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857%;反对

110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71%;弃权111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

总数的0.007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2362258股,反对11000股,弃权

11100股。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该议案。

8、审议《关于2025年度公司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8742158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860%;反对

111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70%;弃权1110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

总数的0.007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2362158股,反对11100股,弃权

11100股。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该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金晶

负责人:经办律师:

沈国权丁宇宇年月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伦敦·西雅图·新加坡·海口·长沙·东京·昆明·哈尔滨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邮编:200120电话:(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

免责声明:用户发布的内容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与九方智投无关,不作为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任何免费荐股、代客理财等内容,请勿添加发布内容用户的任何联系方式,谨防上当受骗。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