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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坦股份: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20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3036证券简称:泰坦股份公告编号:2026-028

债券代码:127096债券简称:泰坦转债

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5月1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119号(以下简称“《警示函》”)。

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陈宥融、潘晓霄:

2025年8月18日,你公司与岭澜私募基金管理(海南)有限公司(下称岭澜管理)签署《芜湖岭澜科丹私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下称合伙协议),公司作为芜湖岭澜科丹私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称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出资1000万元人民币认购合伙企业的基金份额。同时,公司关联自然人潘晶与岭澜管理签署《合伙协议》,潘晶作为有限合伙人认购合伙企业200万元人民币的基金份额。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共同投资,投资发生额超过

30万元,达到董事会审议及信息披露标准,但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履行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迟至2026年4月24日,公司董事会才审议通过并披露相关事项。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陈宥融、董事会秘书潘晓霄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履

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陈宥融、潘晓霄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将认真总结、吸取教训,积极进行整改,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和理解,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强化信息披露管理,避免该类问题的再次发生。

本次收到《警示函》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特此公告。

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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