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年7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成员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根据《公司章程》和
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职权,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下设工作组,负责会议通知、会务组织、议案提交、会务协调、决议督办和跟踪反馈等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委
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无故被解除职务。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者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议事规则第四条至
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第八条《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1第三章职责与权限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审议程序
第十条对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拔,提名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提名委员会应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
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提名委员会应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提名委员会应将其了解的被提名人的情况及委员会的建议形成书面材料向委员会报告;
(六)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七)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的充分时间内,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和提供相关材料;
(八)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提议召开,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不受前述通知期限的限制,可以随时通知召开,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2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取现
场、视频、电话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三)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
当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由过半数委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
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每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八条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缺席。
第二十条提名委员会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
第二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记名投票表决、通讯表决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3提名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所议事项,需经全体委员过半
数同意方可形成有效决议。
第二十二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提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提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五条出席及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均为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或为他人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除非另有规定,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九条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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