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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和管桩: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毕暨增持结果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09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3037证券简称:三和管桩公告编号:2025-033

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毕暨增持结果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广东三和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增持计划: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

广东三和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材集团”)拟自2025年1月10日起

的6个月内(即2025年1月10日至2025年7月9日),以自有资金及股份增持专项贷款,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增持股份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4000万元(含本数),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含本数),本次增持计划不设

定价格区间,建材集团将根据市场整体走势及对公司股份价值的合理判断,在实施期限内择机实施增持计划。

2、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截至2025年5月7日,建材集团累计增持公

司股份8434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1%,增持金额为49979312.81元,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

公司于2025年5月8日收到建材集团出具的《关于增持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毕暨增持结果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1、计划增持主体:广东三和建材集团有限公司。

2、增持主体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增持计划实施前,建材集团持有公司股

份297411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65%。

3、建材集团在本次增持公司股份首次公告披露日前6个月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况。4、建材集团在本次增持公司股份首次公告披露日前12个月内无其他增持公司股份事项。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公司于2025年1月10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暨取得金融机构股份增持专项贷款承诺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1),建材集团计划自2025年1月10日起的6个月内(即2025年1月10日至2025年7月9日)增持公司股份。增持股份金额不低于人民币4000万元(含本数),不超过人民币8000万元(含本数),本次增持计划不设定价格区间。

三、增持计划实施结果

自2025年1月10日至2025年5月7日,建材集团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8434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1%,增持金额49979312.81元,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

本次增持完成后,建材集团持有公司3058467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51.05%。建材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414249900股股份,占公司总

股本的69.15%。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情况如下:

变动前变动后公司名称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广东三和建材

29741180049.65%30584670051.05%

集团有限公司中山诺睿投资

445703507.44%445703507.44%

有限公司中山市凌岚科

技资讯有限公300677505.02%300677505.02%司中山市首汇蓝

天投资有限公141513202.36%141513202.36%司中山市德慧投

资咨询有限公66137801.10%66137801.10%司广东省方见管

理咨询中心74000001.24%74000001.24%(有限合伙)广东迦诺信

56000000.93%56000000.93%

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合计40581500067.74%41424990069.15%

注:本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四、法律意见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建材集团具备实施本次

增持的主体资格;建材集团本次增持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就本次增持的实施结果进行披露。

五、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增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增持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2、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导致

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3、本次增持主体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

六、备查文件1、建材集团出具的《关于增持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毕暨增持结果的告知函》。

2、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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