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年7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
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
女、兄弟姐妹等)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
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四)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申报信息的真
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
1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股份锁定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交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
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九条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四章股份买卖
第十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不
得转让: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
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
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六)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深交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票且尚在承诺期内的;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起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2(四)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的股份数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不得融
券卖出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公司股份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则规定的限
制转让期限内或者存在其他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通过转融通出借该部分股份,不得融券卖出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获得具有限制转让期限的股份前,存在尚未了结的公司股份融券合约的,应当在获得相关股份前了结融券合约。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增持公司股份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五章信息披露及责任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
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内容
3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
相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主体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
确、完整,否则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公司还将视情况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将承担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和深交所的处分外,公司还将视情况给予处分。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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