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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
受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提案审议情况、股东
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核和见证,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及投票方式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20日14:30在中山市小榄镇同兴东路30号三和管桩办公
楼二楼会议室如期举行。网络投票时间为:(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9:15-9:25,9:30-11:30和13:00-
115:00;(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董事韦绮雯女士主持,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就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并现场行使表决权。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所列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会议股东
根据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以及网络投票系统的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18人,代表股份414948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96312640股(系扣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下同)的69.585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9人,代表股份414254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469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9人,代表股份693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63%。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111人,代表股份698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7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4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9人,代表股份693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63%。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资格,由本所律师对法人股东的持股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文件,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进行审查验证;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
3、召集人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股东大会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司董事会所公告的
议案一致,无修改原有提案或提出新提案情形,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就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进行了逐一表决。该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3、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推举了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
本所律师共同参与会议的计票、监票,并对现场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进行清点。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该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审
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其中议案8、议案9、议案10以特别决议案方式审议通过,其他议案以普通决议案方式审议通过:
议案1: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1492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0%;反对1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7%;弃权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2: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1492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0%;反对1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0047%;弃权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3: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1491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2%;反对3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5%;弃权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4: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1491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2%;反对3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5%;弃权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5: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1491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0%;反对3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5%;弃权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6:关于公司2024年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1480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62%;反对13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8%;弃权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5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9169%;反对13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941%;弃权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89%。
4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7: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1487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5%;反对6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5%;弃权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2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1733%;反对6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377%;弃权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89%。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8: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1492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8%;反对1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7%;弃权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9: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1492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7%;反对1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7%;弃权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10: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1492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8%;反对1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7%;弃权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表决结果:通过
5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是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等资料一并进行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6[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三和管桩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盖章页]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章)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程益群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高毛英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孔鑫
2025年5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