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之法律意见书
地址: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 288 号置地广场 A 座 35 层
电话:(0551)62631164传真:(0551)62620450法律意见书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天律意2026第00467号
致: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李军、音少杰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作为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注销/回购注销”)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承诺与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
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2.公司承诺所提供的文件均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的复印件均与原件相符,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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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
3.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注销/回购注销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同意,本法
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5.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
制性股票的组成部分,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注销/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1、2025年2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2025年2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5年2月17日至2025年2月26日,公司以内部发文通知的形式对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与职务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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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2025年2月27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5年3月5日,公司召开了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25年3月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公司本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进行自查,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存在利用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6、2025年3月1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拟定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权/授予日为2025年3月11日,向31名激励对象授予
245.1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2.64元/份;向46名激励对象授予369.0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8.43元/股。
7、2026年3月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且公司现金流情况良好,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不会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根据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本次注销/回购注销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注销/回购注销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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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履行了相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注销/回购注销的原因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第八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的规定,“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或主动辞职的,其已行权的股票期权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鉴于本激励计划2名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而不再符合本激励计划中
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公司将对前述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和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注销和回购注销。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注销/回购注销原因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注销/回购注销的数量及回购价格
(一)本次注销/回购注销的数量
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涉及本激励计划原激励对
象 2名,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 110000 份股票期权(鑫铂 JLC1),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360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8.43元/股。
本次注销/回购注销涉及2名原激励对象,公司拟注销前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110000份,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360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总金额为303480.00元,回购资金的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注销/回购注销数量及回购价格符合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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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注销/回购注销的原因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注销/回购注销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履行了相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注销/回购注销的数量及价格符合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应就本次注销/回购注销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
(以下无正文)
5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本法律意见书于年月日在合肥市签署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负责人刘浩李军音少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