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ANHUI TIANHE LAW OFFICE
地址: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 288 号置地广场 A 座 34-35 层
电话:(0551)62642792传真:(0551)62620450法律意见书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2025第00795号
致: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李军、音少杰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见证,现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一)经查验,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3月28日以公告方式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等事项。上述通知公告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4月18日14:30在安徽省
天长市安徽鑫铂科技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4月18日,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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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4月18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4月18日上午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
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90名,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279185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4911%。。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9名,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118996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9178%。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的统计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投票的股东共8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60189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733%。
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5年4月11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本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本人的身份证明,股东代理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证明。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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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法律意见书票表决,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其中,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投票结束后公司当场统计了表决结果;股东以网络投票的,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并当场予以公布。与本次相关审议议案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其持有股份不计入相关议案有表决权股份的总数。
(二)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78194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25%;
反对64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1%;弃权3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4798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32%;反对64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44%;弃权3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25%。
2、审议通过《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78538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94%;
反对63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6%;弃权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5142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35%;反对63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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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19%;弃权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5%。
3、审议通过《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78211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38%;
反对96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1%;弃权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4815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91%;反对96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63%;弃权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5%。
4、审议通过《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78204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33%;
反对596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6%;弃权3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4808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67%;反对596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86%;弃权3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47%。
5、审议通过《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76306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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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282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10%;弃权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2910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928%;反对282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894%;弃权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8%。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78183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17%;
反对94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7%;弃权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4787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93%;反对94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00%;弃权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6%。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78186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19%;
反对98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0%;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4790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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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6504%;反对98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47%;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9%。
8、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78191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23%;
反对936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2%;弃权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4795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21%;反对936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76%;弃权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3%。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78187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20%;
反对978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5%;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4791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07%;反对978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23%;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0%。
1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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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表决情况:
同意1276305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49%;
反对2865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40%;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2909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924%;反对2865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27%;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9%。
11、审议通过《关于实际控制人为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99789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84%;
反对63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84%;弃权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6310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14%;反对63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20%;弃权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6%。
12、审议通过《关于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开展资产池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76626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00%;
反对2545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90%;弃权1300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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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法律意见书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3230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047%;反对2545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907%;弃权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5%。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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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八日在合肥市签署。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经办律师刘浩李军音少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