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3038证券简称:鑫铂股份公告编号:2025-112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2月29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2月29日的
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2月29日上午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安徽省天长市安徽滁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五路与s312交汇处,安徽省天长市安徽鑫铂科技有限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5、主持人:副董事长李杰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127574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2698%。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12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132178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239%。
2、股东现场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114801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7456%。
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119405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998%。
3、股东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10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2772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5241%。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共10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12772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41%。
4、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参加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
表决:
提案1.00《关于独立董事任期届满辞职暨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1.01.《选举黄继武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117948387股表决结果为:当选
1.02.《选举严崴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08829583股表决结果为:当选
1.03.《选举胡晓明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08828682股表决结果为:当选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1.01.《选举黄继武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18408780股
1.02.《选举严崴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9289976股
1.03.《选举胡晓明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9289075股
提案2.00《关于调整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23136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64%;
反对3729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07%;弃权7085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7740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426%;反对3729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213%;弃权7085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60%。提案3.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121898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66%;
反对464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20%;弃权10308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6502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7058%;反对464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143%;弃权10308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99%。
此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四、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李军、音少杰
3、结论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
2、《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3、《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公开征集鑫铂股份股东投票权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鑫铂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