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真爱美家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浙江真爱美家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浙江真爱美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
资的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障公司对外投资的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真爱美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对外进行的投资行为,即公司将货币
资金以及经资产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实物,以及专利权、技术诀窍、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建立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对公司在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经营运作过程中进行效益促进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运营的收益性和安全性,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对外投资的原则:
(一)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必须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四)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国家现行有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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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
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董事会审批权限不能超出公司股东会的授权,超出董事会审批权限的由股东会审批。
第六条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对外投资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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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对外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对外投资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公司对外投资未达到上述所列标准的,由公司董事长审批。
第三章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九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十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为领导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
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十一条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经筛选后建立项目库,提出投资建议。
第十二条公司财务部为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对外投资项目进
行投资效益评估,筹措资金,办理出资手续等。
第四章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被投资公司应当明确信息披露责任人及责任部门。被投资公司应执行公司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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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遭受重大损失、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诉讼、仲裁等应
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履行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五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正式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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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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