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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广核: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5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2025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17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5 年第二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2025 年第二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广核电力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法律意见书中提及的“中国境内”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5年10月16日召开的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5年第二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2025年第二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办律师审查了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于 2023年 5月 26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以下简称巨潮资讯网)并经公司 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的《公司章程》;

2. 公司于 2025年 9月 18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5年第二次 A股类别股东大会、2025 年第二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的通知》及于 2025 年 9 月

18日刊载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交所)披露易网站

的《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告》和《2025年第二次 H股类别股东大会通告》(以下统称会议通知);

3.公司于2025年9月18日刊载于港交所披露易网站的《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函》;

4.公司于2025年8月27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及于2025年8月28日刊载于港交所披露易网站的《海外监管公告-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5.公司于2025年8月27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及于2025年8月28日刊载于港交所披露易网站的《海外监管公告-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6.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7.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8.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9.公司提供的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出具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

况的统计结果;

10.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提供的 H股股东资格确认结果。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

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

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中国境内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2025年8月2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批准召开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5年第二次 H股类别股东大会、2025

年第二次 A股类别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关于召开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2025年第二次 H股类别股东大会、2025年第二次 A股类别股东大会相关安排,有关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等文件将另行公告。

2025年9月18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刊登了《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5年第二次 A股类别股东大会、

2025年第二次 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 2025年 9月 18日于港交所披

露易网站刊载了《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告》和《2025年第二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通告》,拟定于2025年10月16日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5年第二次 A股类别股东大会、2025年第二次 H股类别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10月16日下午在广东省深圳市深

南大道2002号中广核大厦南楼召开,该现场会议经过半数董事推举,由执行董事高立刚先生主持。

3. 本次股东大会 A 股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16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16日9:15

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请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

1.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 A股股东名册及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自然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文件、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A股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4340760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003376%。

根据公司提供的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出具的本次股东大会 A股股东网

络投票结果,参与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 A股股东共 212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123846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8600%。

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A股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 A股中小投资者)共 2134人,代表有表决权 A股股份 20479911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55540%。

根据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定的 H股股东资格确认结

果及 H股股东投票结果,现场出席公司本次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H股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5533002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77189%。

综上,出席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213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12064452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599165%。

2.2025 年第二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5年第二次 A股类别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及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自然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文件、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 2025年第二次 A股类别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A 股股份 34340760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A 股股份总数的

87.303350%。

根据公司提供的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出具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公司 2025年第二次 A股类别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128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123846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A股股份总数的 0.794165%。

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综上,出席公司 2025年第二次 A股类别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 213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465314500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A 股股份总数的

88.097514%。

3.2025 年第二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

出席本次 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由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定。根据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定的 H 股股东资格确认结果,现场出席公司 2025年第二次 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H股股份 65533002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H股股份总数的58.702261%。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以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此外,本所律师作为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H股股东资格确认结果及 H股股东投票结果由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定,我们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H股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

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代表及本

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1.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股东性赞成反对弃权议案内容

序号质股数占比(%)股数占比(%)股数占比(%)普通决议案《关于收 A股 5473415727 99.943615 2057300 0.037566 1030600 0.018819购惠州公 H股 5993124229 99.999967 2000 0.000033 0 0.000000

1.00司等四家合计1146653995699.97306020593000.01795410306000.008985

公司股权 A股中小

204490322799.84922320573000.10045510306000.050322的议案》投资者《关于修 A股 5472517627 99.927216 2261900 0.041302 1724100 0.031482订公司持 H股 5993063229 99.999967 2000 0.000033 0 0.000000

续性关联合计1146558085699.96523022639000.01973817241000.015032交易框架

2.00

协议相关

A股中小

年度交易204400512799.80537022619000.11044517241000.084185投资者金额上限的议案》特别决议案《关于修 A股 34370654918 99.184807 280361384 0.809050 2128700 0.006143

3.00

订 <公司 H股 4070010246 62.106269 2481199101 37.861826 2090882 0.031906章程 >并 合计 38440665164 93.287992 2761560485 6.701768 4219582 0.010240取消监事

A股中小

会的议176550104386.20647928036138413.68958021287000.103941投资者案》《关于修 A股 34371788018 99.188077 279420384 0.806335 1936600 0.005589订公司 < H股 4071783246 62.133324 2481516983 37.866676 0 0.000000

股东大会合计3844357126493.29504427609373676.70025619366000.004700

4.00议事规

则 >并更 A股中小

176663414386.26180627942038413.64363319366000.094561

名的议投资者案》《关于修 A股 34648330102 99.986105 2735700 0.007895 2079200 0.006000订公司 < H股 6553298229 99.999969 2000 0.000031 0 0.000000

5.00董事会议合计4120162833199.98831027377000.00664420792000.005046

事规则 > A股中小

204317622799.76489627357000.13358020792000.101524的议案》投资者普通决议案《关于修 A股 34647146302 99.982689 3889000 0.011223 2109700 0.006088订公司 < H股 6553298229 99.999969 2000 0.000031 0 0.000000

第四届董合计4120044453199.98543738910000.00944321097000.005120事会董事

和第四届

6.00监事会监

事任期内 A股中小

204199242799.70709338890000.18989321097000.103013

薪酬方投资者

案>并更名的议案》

上述议案第3项至第5项为特别决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议案是普通决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上述第1项及第2项议案为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中国广核集团

有限公司作为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2. 2025年第二次 A股类别股东大会

2025年第二次 A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赞成反对弃权议案内容股东性质

序号股数占比(%)股数占比(%)股数占比(%)特别决议案

99.184802803613212870《关于修订<公司 A股 34370654918 0.809050 0.006143>7840章程“类别股东

1.00 其中:A大会”相关条款的86.20647280361313.68958212870

股中小投17655010430.103941议案》98400资者《关于修订公司<99.188072794203193660A股 34371788018 0.806335 0.005589股东大会议事规7840

2.00 则>“类别股东大 其中:A

86.26180279420313.64363193660会”相关条款的议股中小投17666341430.094561

68430案》资者

上述特别决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A股类别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 2025年第二次 H股类别股东大会

2025年第二次 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赞成反对弃权议案议案内容占比

序号股数占比(%)股数占比(%)股数

(%)特别决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

2444437560.0000

1.00“类别股东410886266462.69913737.3008630

500大会”相关条款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2481114850.0000

2.00407218537462.13946037.8605400“类别股东500大会”相关条款的议案》

上述特别决议案,需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H股类别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根据表决结果,上述议案未获公司 2025年第二次 H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上述特别决议案未通过,不影响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有关《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议事规则》的其他修订内容。

以上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同系由四舍五入造成。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中国境内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5年第二次 A股类别股东大会、2025

年第二次 H股类别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章玉婷李欣悦

单位负责人:

赵显龙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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