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特定人士证券交易守则
(于2026年4月28日经董事会批准生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董事及特定人士交易或买卖本公司证券的行为,特制定《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特定人士证券交易守则》(以下简称“本守则”)。
第二条本守则的制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深交所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
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规则》”)附录
C3《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以下简称“《标准守则》”)、
《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本公司《企业管治守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条本守则相关名词解释如下:
(一)特定人士:指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
(二)高级管理人员:本守则所指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章程确定,指公司的总
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等董事会决议确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证券:本守则所指证券包括本公司的上市证券(包括 A股、H股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衍生产品;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及其衍生产品。
(四)交易或买卖:本守则所指交易或买卖包括,不论是否涉及代价:
—1—1.任何购入、出售或转让本公司的证券、或任何实体(其唯一或大部分资产均是本公司证券)的证券;
2.或提供或同意购入、出售或转让该等证券、或以该等证券做出抵押或押记、或就该等证券产生任何其它证券权益;
3.有条件或无条件授予、接受、收购、出售、转让、行使或履行现在或将来的
任何期权(不论是认购或认沽或两者兼备的期权)或其它权利或责任,以收购、出售或转让本公司或上述实体的证券或该等证券的任何证券权益(如果本公司董事或特定人士获授予期权/选择权去认购或购买其所属公司的证券,而于授予期权/选择权之时已订下有关期权/选择权的行使价格,则授予本公司董事或特定人士有关期权/选择权将被视为该董事或特定人士进行交易;若按授予本公司董事或特定人
士期权/选择权的有关条款,在行使该期权/选择权时方决定行使价格,则于行使有关期权/选择权时方被视为进行交易);
4. 任何其他就《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V部而言,本公司董事或特定人士在其
中拥有的或被视为拥有权益的交易。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四条公司董事及特定人士欲买卖本公司证券必须遵守《证券及期货条例》
第 XIII及 XIV 部、《证券法》所载有关内幕交易及市场不当行为的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并未触犯法律法规,董事及特定人士仍不可随意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五条公司董事及特定人士在知悉任何内幕信息,包括参加某些交易(根据《联交所上市规则》界定为须予公布的交易及关联交易)时,自开始知悉该等事项起,直至该等事项有关资料正式披露为止,期间禁止买卖本公司证券。未参与前述事项的其它人员,如果知悉相关内幕信息,在有关资料正式披露前,也禁止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六条参与该等洽谈或协议、又或知悉任何本公司内幕信息的董事应提醒
并无参与该等事项的其他董事及特定人士,若有未公布的股价敏感资料,他们亦不得在同一期间买卖本公司的证券。
第七条如未经许可,公司董事及特定人士不得向任何其他人士披露公司内
—2—幕信息、或利用该等信息为其本人或其他人士谋取利益。
第八条公司董事及特定人士买卖本公司证券之前,必须按本守则要求办理
前置审批程序,在获得书面确认后,在遵守法律法规及股票上市地规则的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买卖。
第三章绝对禁止行为
第九条公司董事及特定人士如果知悉与本公司证券有关的内幕信息,或者
在未办妥本守则所规定的前置审批程序前,均不得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禁止将其所持本公司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持有本公司 A股,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
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如涉及);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本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本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3—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及特定人士及其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证券:
(一)公司刊发财务业绩当天;
(二)公司 H股年度业绩公告及 A股年度报告刊发日期之前六十日内,或有关
财政年度结束之日起至业绩刊发之日止期间(以较短者为准);
(三)公司季度业绩及半年度业绩(包括 H股中期业绩公告及 A股半年报)刊
发日期前三十日内,或有关季度或半年度期间结束之日起至业绩刊发之日止期间(以较短者为准),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四)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五)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证券的行为: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或
者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证券事务代表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参照本守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执行。
第四章前置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及特定人士及其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证券前,应当向董事会
秘书提交(《公司证券买卖审批申报表》(以下简称“审批申报表”,详见附件一),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有关其买卖计划。
—4—第十六条董事会秘书根据审批申报表核查本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交所上市规则》《深交所规范运作指引》、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和本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申请人,并提示禁止买卖。如果董事会秘书核查后认为不存在违规风险,则将审批申报表提交董事长审批。
第十七条董事长收到审批申报表后,在审批申报表中书面签字确认是否同意买卖,并注明批准日期,之后由董事会秘书反馈至相关申请人。董事会秘书须确保在收到审批申报表后5个交易日内回复相关申请人。
第十八条相关申请人必须依据审批申报表中注明的批准日期,在其后5个交易日内买卖证券。实际交易后第二日向董事会秘书提交审批申报表备案。如果在5个交易日内未交易,也需要在后续5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秘书书面备案。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已指定执行董事审批董事长的买卖证券申请。董事长及其配偶买卖证券申请过程同前述规定。
第五章信息申报及账户管理
第二十条公司投资者关系部门负责在以下时点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董事及特定人
士相关信息: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本公司新上市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本公司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六)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七)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二十一条前述董事及特定人士需要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
—5—的相关信息包括: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董事及特定人士须按照公司投资者关系部门的安排及时提供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总裁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以及他们单独或者共同
控制投票权达到三分之一及以上的实体,如果持有本公司证券或买卖本公司证券时,需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并通过联交所指定方式进行申报。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如作首次申报,呈交披露权益表的期限是10个工作日,就其他有关事件作申报时则是3个工作日。具体申报工作由公司投资者关系部门协助安排。
第二十三条公司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在任职生效后填写《公司新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证券申报表》(详见附件二),报送董事会秘书备案,董事会秘书需将该等情况书面知会本公司董事长及执行董事。
第二十四条公司上市未满一年期间(2020年8月25日前),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证券账户内的本公司 A股股票将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 100%自动锁定;
A股上市满一年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 A股无限售条件股份将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内,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 A股为基数,按 25%计算其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内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 A股进行解锁。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投资者关系部门申报个人
信息后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 A股股份予以全部锁定。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相关离任人员所有锁定股份为基数,按50%比例计算该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上述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期满,离任人员所持该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将全部解锁。
— 6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 A股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证券账户合并工作由公司投资者关系部门协助办理。
第六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本公司A股的,应当提前将减持计划提交董事会秘书,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及特定人士买卖本公司证券的二个交易日内,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本公司董事及特定人士证券交易相关披露工作,具体包括在公司中期报告中及载于年报内的《企业管治报告》中披露:
(一)本公司是否有采纳一套比遵循《标准守则》所订标准更高的董事证券交易的守则;
(二)在向所有董事做出特定查询后,确定本公司董事有否遵守本守则及《标准守则》所订有关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规定;
(三)如有不遵守本守则及《标准守则》所订规定的情况,说明有关不遵守的详情,并阐释公司就此采取的任何补救步骤。
—7—第六章责任与处罚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特定人士及其他相关人员违反本守则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本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情节严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交由相关监管部门处罚。
第六章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为规范交易或买卖证券行为,避免因疏忽等其他原因引起不恰当证券交易行为,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在任职时签署《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证券声明书》(详见附件三),并保证依据声明书行事,如果违背声明条款,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投资者关系部门负责保存声明书、有关人员审批申报表,作为董
事及特定人士证券交易行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证明和依据。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守则未尽事宜及不时颁布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上市地监管规则有另行规定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上市地监管规则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守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8—附件一:公司证券买卖审批及申报表姓名职务姓名与申请人关系拟买卖日期证券种类拟买卖数量买卖主体买卖申请
申请人(签字):
年月日
?建议予以核准在本审批表签发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核准证
券交易期)可进行本公司证券买卖。
审核意见?建议不予核准,理由如下:
审核人(签字):
年月日
?予以核准在本审批表签发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核准证券交
易期)可进行本公司证券买卖。
审批意见?不予核准。
审批人(签字):
年月日买卖日期证券种类买卖数量买卖主体实际买卖情况
买卖人(签字):
年月日
—9—注: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证券
前须填写此表,并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发董事长或执行董事审批。
(2)董事长或执行董事须于收到要求批准买卖有关证券通知后5个交易日内回复有关人员,而此获准买卖证券的有效期不得超过接获批准后5个交易日。进行证券买卖(如获核准)将在核准证券交易期内有效,如果在核准证券交易期之后有意进行任何证券买卖,须重新提交审批表及获取审批核准;
(3)申请人在进行证券买卖后须在此表实际买卖情况备案一栏填写实际买卖情况(不得超过已批准的拟买卖数量),并于第二日将此表报投资者关系部门备案。
如未买卖本公司证券,也需在获得批准后5个交易日的后续5个工作日内如实填写实际买卖情况,并报投资者关系部门备案。
—10—附件二:公司新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证券申报表姓名职务证券种类持有本公司持有数量证券信息持有主体
申报人:
申报日期:
—11—附件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证券声明书
本人声明:
在任职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期间或相关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会自觉遵守并尽最大努力确保本人及紧密联系人遵守《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特定人士证券交易守则》及《公司法》《证券法》《深交所上市规则》《深交所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以及香港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附录 C3《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以下简称“证券变动相关规定”)。如果本人和/或本人的紧密联系人没有按照上述声明及证券变动相关规定行事,责任由本人承担。
声明人:
职位:
年月日
注:紧密联系人指:
1.其配偶;
2.其本人(或其配偶)未满18岁的(亲生或领养)子女或继子女(以下称直系家属);
3.以其本人或其直系家属为受益人(如属全权信托,以其所知是全权托管的对象)
的任何信托中,具有受托人身份的受托人;
4.其本人、其直系家属及/或受托人(个别或共同)直接或间接持有的30%受控公司,
或该公司旗下任何下属公司;
5.某项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而有关董事或特定人士将包含本公司证券的投资基金
交予该专业管理机构管理,不论该基金经理是否已授予全权决定权;
6.其他《联交所上市规则》认定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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