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普天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经2025年8月28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与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与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在投资公众中建立公司的诚信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
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
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内容及方式
1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为: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人员;
(三)相关媒体。
第五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公司在自愿性披露信息时,应该面向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七条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布公告,包括定期公告与临时公告。
公司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公布公司的各种重大事项。
(二)股东会。
公司应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并可邀请新闻媒体参加,提高股东会的透明度。
(三)公司网站
公司在公司网站上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投资者论坛等与投资者进行交流。网站内容应及时进行更新。
(四)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认为必要的时
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此类活动应采取尽量
2公开的方式进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并邀
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
(五)一对一沟通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在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六)现场参观
公司可尽量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
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参观过程应合理、妥善安排,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七)电话咨询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
(八)邮寄资料或其他宣传材料公司可定期或不定期地向查阅或索取公司资料的投资者邮寄已经公开的资料。
(九)媒体采访和报道。
公司可在发生重大事项时等认为适当的情况下,接受媒体的采访和报道,宣传公司在投资者中的良好形象。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负责人。
第九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投
资者关系管理事务负责人负责制定、落实和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办法和实施细则,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并组织对相关人员特别是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和指导,以提高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投资者的关注度和对公司的认同度,为企业发展奠定良好的股东关系。
第十条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其业务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
第十一条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有:
3(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二条公司各职能部门或投资控股单位的信息披露责任人必须遵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时报告本单位的重大资产收购出售、重大投资等行为,以便公司董事会秘书、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及时全面掌握公司动态,并根据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的需要做好相应的配合工作。
第十三条相关部门在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遵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注意尚未公布的重大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的泄密。
第五章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素质要求
第十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公司在投
资者中的形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熟悉公司运营、财务、产品等状况,对公司有全面地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财务、会计、证券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及心理承受能力;
(五)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年报、中报、季报以及各种信息披露稿件。
4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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