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灿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品投资内控制度
(2025年修订)
(本制度已经公司2025年10月28日召开的2025年第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厦门灿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金融衍生品业务,控制衍生品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衍生品是指场内场外交易、或者非交易的,实质为期货、期
权、远期、互换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包括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其他标的,也可包括上述基础资产的组合;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既可采用保证金或担保、抵押进行杠杆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第二章授权范围及审批程序
第四条公司章程中规定董事会可自行决定单项金额在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合并报表总资产50%以下的金融衍生品投资。
第五条公司所有衍生品投资均需提交董事会审议,超过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衍生品投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构成关联交易的衍生品投资应当履行关联交易表决程序。
第六条对属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或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投资,公司应就
衍生品投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七条对于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且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投资,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专项意见后,还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八条公司财务部依据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操作,具体内
1容如下:
1.撷取市场信息、判断趋势及衡量、控制风险、熟悉金融商品交易及相关法令及操作技巧。
2.负责资金调度及交割作业。
3.定期进行价值评估。
4.衍生品投资契约档案及内控文件保管。
5.交易确认人员与交割作业人员不得相互兼任,风险衡量监督控制人员应与交
易人员分属不同部门。
第九条公司会计部依据相应会计准则记账并编制财务报表。
第十条公司法务部针对初次与银行签署之契约签订之复核。
第十一条公司审计部门应按月稽核衍生性商品交易处理程序所遵循情形并制作报告交付相关单位。
第三章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公司财务部衍生品投资前,应当在多个市场与多种产品之间进行比较、询价。
第十三条公司财务部在董事会和股东会授权范围内进行衍生品操作、持仓管
理、估值结果分析、应急事项处理等事宜。
第十四条公司财务部以公开市场交易数据或交易银行提供数据,对投资的衍生品的价值进行定量分析。
第十五条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衍生品
投资公允价值予以确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对衍生品予以列示和披露。
第四章风险管理
第十六条公司开展衍生品投资前,财务部评估衍生品的投资风险,分析衍生
品投资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及时上报突发事件及风险评估变化情况。
第十七条公司应指定董事会的相关委员会审查衍生品投资的必要性及风险控制情况。
2第十八条公司开展衍生品投资前,应合理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参与投资的人员应充分理解衍生品投资的风险,严格执行衍生品投资的业务操作和风险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公司应严格控制衍生品投资的种类及规模,尽量使用场内交易的衍生品。公司不得超出经营实际需要从事复杂衍生品交易,不得以套期保值为借口从事衍生品投机。
第二十条公司整体避险契约总额以不超过既有资产负债之净曝险部位加公司未来一年内因业务产生之资产负债净曝险部位为限。
第二十一条衍生品投资每月至少需评估两次,评估报告需呈送董事会授权之高阶主管人员。经董事会授权之高阶主管人员需为公司内部人员且拥有董事会授权纪录。
第二十二条公司金融衍生品年度投资总额度报告需每年报送董事会一次。衍生性商品实际交易情形应于事后提报最近期董事会。公司各子公司只需报送该子公司董事会即可。
第二十三条本公司之金融衍生品操作皆以避险为目的,不从事非避险之交易性操作。单一衍生品投资损失上限与全部投资损失上限以不超过其投资总金额之百分之二十为限,唯当汇率、利率等有重大不利影响时,应考虑交易目的及公司承受的风险提出适当因应措施,由董事会授权高阶主管人员先行处置再呈报董事会核定。
第二十四条应将金融衍生性商品交易之内容等应审慎评估之事项,登载于备查簿备查。
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及时通过指定媒体披露衍生品初始投资相关信息,至少包
括以下内容:
1、履行合法表决程序的说明;
2、拟投资衍生品的主要条款;
3、本次衍生品投资的必要性;
4、公司投资衍生品的准备情况;
5、衍生品投资的风险分析;
6、风险管理措施的说明;
7、衍生品公允价值分析;
38、会计政策及核算原则;
9、相关机构及人员发表的意见;
10、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公司已投资衍生品的公允价值减值与用于风险对冲的资产(如有)
价值变动加总,导致合计亏损或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人民币时,公司应以临时公告及时披露。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已经开展的衍生品投资相关信息予以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1、期末衍生品投资的持仓情况。公司应分类披露期末尚未到期的衍生品持仓数
量、合约金额、到期期限、及占公司报告期末净资产的比例等;并说明所采用的分类方式和标准;
2、已投资的衍生品与其风险对冲资产的组合浮动盈亏变化情况,及对公司当期
损益的影响;
3、衍生品持仓的风险分析及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等;
4、已投资衍生品报告期内市场价格或产品公允价值变动的情况,对衍生品公允
价值的分析应披露具体使用的方法及相关假设与参数的设定;
5、公司衍生品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核算具体原则与上一报告期相比是否发生重大
变化的说明;
6、独立董事对公司衍生品投资及风险控制情况的专项意见;
7、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订亦同。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厦门灿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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