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灿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自查管理规则
(2025年修订)
(本规则已经公司2025年10月28日召开的2025年第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目的:
为落实公司自我监督的机制,及时因应环境的改变,以调整内部控制制度之设计及执行,并提升内部稽核单位的检查品质及效率,以协助董事会及管理阶层了解内部控制制度之有效性,特制定本作业管理规则。
第二条范围:
公司应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实际状况,制定公司内部控制自查制度和年度内部控制自查计划。
第三条定义:
公司应要求内部各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积极配合内部稽核部门的检查监督,必要时可以要求其定期进行自查。
第四条权责:
本作业依2006.09.28《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以下简称
《内控指引》)的通知相关条文规定制定。
第五条程序:
(一)公司内部稽核部门应对公司内部控制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将检查中发现的
内部控制缺陷和异常事项、改进建议及解决进展情况等形成内部稽核报告,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通报。
(二)公司内部稽核部门如发现公司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可能或已经遭受重大损失时,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报告。公司董事会应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三)公司董事会应依据公司内部稽核报告,对公司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审议评估,形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司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应对此报告发表意见。
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对照内控指引及有关规定,说明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运行,是否
存在缺陷;
2.说明内控指引重点关注的控制活动在公司的自查和评估情况;
3.说明内部控制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措施;
4.说明上一年度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异常事项的改善进展情况。
(四)注册会计师在对公司进行年度审计时,应参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就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情况出具评价意见。
(五)注册会计师若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表示异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针
对该审核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事项的基本情况;
12.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3.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4.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可能性;
5.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六)公司应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公司各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
(七)公司应建立起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影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关责任人予以查处。
(八)公司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将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送董事会通过,与公司年度报告同时对外<深圳证券交易所>披露。
(九)公司内部稽核部门的工作底稿、稽核报告及相关资料,保存时间应遵守有关档案管理规定。
第六条控制重点:(略)
第七条流程图:(略)
第八条参考文件: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2006.09.28)
第九条应用表单:
(一)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第二章附則
第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后实施。修订亦同。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厦门灿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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