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程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公司选聘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工作。
第二章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要求
第四条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五条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三)1/3以上的董事;
(四)过半数独立董事。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议案,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其他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开展选聘工作。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
责:(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流程:审计委员会根
据公司议事规则及决策程序,提议启动选聘相关工作,对相关应聘文件进行审议,将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时公示选聘结果并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服务协议。
第八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
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具体选聘方式、流程参照招标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管理规定。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不限于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九条公司在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时,评价要素应当至少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
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
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
第十条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
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一条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
文件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不得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二条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8年。公司因业务需要拟继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超过8年的,应当综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前期审计质量、股东评价、监管部门意见等情况,在履行法人治理程序及内部决策程序后,可适当延长聘用年限,但连续聘任期限不得超过10年。
第十三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
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四章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四条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报告
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四)未履行诚信、保密义务,情节严重的;
(五)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
(六)其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
第十五条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
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十六条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经审计委员会全体委
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第十七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或者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
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
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
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
关注:(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
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
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纪律处分或经济处罚;
(二)经股东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相关责任人员承担;
第二十一条公司对选聘评审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
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