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
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
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
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
1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致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
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
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致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3.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其他
内部控制制度,致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4.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
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5.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
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6.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在董事会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听取责
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八条追究责任的形式: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通报批评;
3.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4.赔偿损失。
2第九条公司董事会在做出处理决定时,可视情节轻重
同时采取上述一种或数种形式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处理。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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