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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锐德: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2-09 00:00 查看全文

特锐德 --%

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

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大成 is Dentons Preferred Law Firm in China.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169号中创大厦3层(266061)

Tel:0532-89070866 Fax:0532-89070877

www.dentons.com

1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青岛特锐德电气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于2026年2月9日召开的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做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

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

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

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2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议事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2026年1月22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6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2026年2月9日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2026年1月24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网站披露

了《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及资格、会议地点、

会议召集人、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时间及办法、投票方式等事项进行了通知。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2月9日14时30分在青岛市崂山区松岭路336号

公司12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于德翔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2月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2月9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

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2月9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

案与本次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3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计606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3456643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0043%。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的身份证明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205394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11%。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60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3251249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31.0431%。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60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402544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3.8435%。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

4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本次股东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

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415945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226%;反对40397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87%;弃权3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7%。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361846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8897%;反对40397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355%;弃权3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5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8%。

表决结果:通过2.《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方案的议案》

2.01《上市地点》

总表决情况:同意3415770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175%;反对40216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34%;弃权6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0%。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361671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8463%;反对40216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5%;弃权6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32%。

表决结果:通过

2.02《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总表决情况:同意3415795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183%;反对40256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46%;弃权5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1%。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361696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8525%;反对40256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5%;弃权5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71%。

表决结果:通过

62.03《发行时间》

总表决情况:同意3415795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183%;反对40256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46%;弃权5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1%。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361696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8525%;反对40256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5%;弃权5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71%。

表决结果:通过

2.04《发行方式》

总表决情况:同意3415801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184%;反对40256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46%;弃权5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0%。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361702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8540%;反对40256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5%;弃权5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56%。

表决结果:通过

2.05《发行规模》

总表决情况:同意3415767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175%;反对40290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56%;弃权5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0%。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361668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7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8455%;反对40290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89%;弃权5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56%。

表决结果:通过

2.06《发行对象》

总表决情况:同意3415767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175%;反对40290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56%;弃权5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0%。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361668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8455%;反对40290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89%;弃权5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56%。

表决结果:通过

2.07《定价原则》

总表决情况:同意3415767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175%;反对40290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56%;弃权5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0%。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361668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8455%;反对40290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89%;弃权5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56%。

表决结果:通过

2.08《发售原则》

总表决情况:同意3415817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8的98.8189%;反对40240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41%;弃权5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0%。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361718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8579%;反对40240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弃权5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56%。

表决结果:通过

2.09《承销方式》

总表决情况:同意3415827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192%;反对40180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24%;弃权6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4%。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361728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8604%;反对40180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6%;弃权6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80%。

表决结果:通过

2.10《筹资成本分析》

总表决情况:同意3415765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174%;反对40230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39%;弃权6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7%。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361666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8450%;反对40230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0%;弃权6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10%。

9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公司转为境外募集股份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415827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192%;反对40224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37%;弃权5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1%。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361728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8604%;反对40224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5%;弃权5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71%。

表决结果:通过

4.《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415827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192%;反对40230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39%;弃权5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0%。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361728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8604%;反对40230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0%;弃权5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56%。

表决结果:通过

5.《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上市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415827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192%;反对40247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43%;弃权5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5%。

10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361728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8604%;反对40247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弃权5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14%。

表决结果:通过

6.《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417191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587%;反对38889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251%;弃权5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3%。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363092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1993%;反对38889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09%;弃权5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99%。

表决结果:通过7.《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与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415803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185%;反对40274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51%;弃权5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4%。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361704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8545%;反对40274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49%;弃权5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06%。

表决结果:通过

118.01《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416599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415%;反对39455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414%;弃权5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0%。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362500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0522%;反对39455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15%;弃权5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63%。

表决结果:通过

8.02《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416507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389%;反对39455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414%;弃权6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7%。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362408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0294%;反对39455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15%;弃权6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92%。

表决结果:通过

8.03《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416501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387%;反对39461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416%;弃权6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7%。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362402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12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0279%;反对39461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30%;弃权6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92%。

表决结果:通过

9.01《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草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416551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401%;反对39405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400%;弃权6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9%。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362452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0403%;反对39405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90%;弃权6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07%。

表决结果:通过

9.02《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草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416481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381%;反对39481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422%;弃权6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7%。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362382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0229%;反对39481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79%;弃权6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92%。

表决结果:通过

9.03《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草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416531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3的98.8396%;反对39431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407%;弃权6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7%。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362432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0353%;反对39431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55%;弃权6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92%。

表决结果:通过

10.《关于聘请H股发行并上市的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415746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168%;反对40210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33%;弃权6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9%。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361647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8403%;反对40210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0%;弃权6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07%。

表决结果:通过

11.《关于选举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417055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547%;反对38895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252%;弃权6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0%。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362956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1655%;反对38895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24%;弃权6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22%。

14表决结果:通过

12.《关于确定公司董事角色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416990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528%;反对38923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260%;弃权7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1%。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362891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1493%;反对38923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93%;弃权7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13%。

表决结果:通过

13.《关于投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招股说明书责任保险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07680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229%;反对245524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832%;弃权31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9%。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153898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2315%;反对245524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9932%;弃权31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53%。

表决结果:通过14.《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项目和投资新项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416928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510%;反对39002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283%;弃权7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

15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6%。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362829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1339%;反对39002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89%;弃权7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71%。

表决结果:通过

15.《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及提供担保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327894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753%;反对128012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034%;弃权7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3%。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273795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0161%;反对128012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8008%;弃权7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31%。

表决结果:通过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

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贰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章页)

16(本页无正文,为签章页)

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签字律师:

田杰

负责人:签字律师:

牟云春王艳菲

2026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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