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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普医疗: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6年4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3 00:00 查看全文

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6年4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高人员”)的离职程序,保障公司治理结构连续性和运营稳定性,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

届满、辞任、解任、退休或其他原因导致离职的所有情形。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确保各环节合法合规;

(二)权责对等原则:离职人员的权利终止与义务延续相统一,任职期间

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离职后应履行持续义务;

(三)平稳过渡原则:规范工作交接与职位补选流程,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辞任(主动辞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职)、解任(被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五条主动辞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提交书面报告,报告中应说明

辞任/辞职原因。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公司与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股东会、董事会或职工大会作出解任决议的,决议作出之日起生效。任期届满未连任的,自新一届董高人员任职决议通过之日起自动离职。

因法定情形丧失任职资格的,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自动停止履职,职务随即终止。

第六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董事在改选或新任人员就任前,仍需按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委员会人数不足法定最低要求,或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比例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四)职工代表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构成不符合《公司法》规定。

第七条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通常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职务。公司应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任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公司应在收到辞职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辞任或高级管理人

员辞职的相关情况,并说明原因及影响。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前款第(一)项至

第(六)项情形或者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前款第(七)项至第(八)项情形的,公司将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解除其职务,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非职工代表董事,职工代表大会可以决议解任

职工代表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向股东会提出解除董事职务的提案时,应提供解除董事职务的理由或依据。

第十一条董事会可以在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解除聘任,决议作出之日解聘生效。解聘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由董事长向董事会提出,解聘副总经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理、财务负责人应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提出。

第十二条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董事聘任合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后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

站申报其任职变动等信息,申报的具体内容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为准。

第三章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工作交接;若存在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履职延续情形,待新任人员就任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接。

交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任职期间形成或保管的公司文件、印章证照、数据

资产、合同协议、未了结事务清单、工作流程说明、客户及合作方资料、内部

审批权限等,确保继任者全面掌握工作情况。

第十五条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可启动离任审计,将审计结果报审计委员会,由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离职人

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

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2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

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并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禁止同业竞争限制等义务。

第十九条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

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二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

任而免除或终止;公司发现离职人员任职期间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仍可依法追究其责任,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四章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管理

第二十一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在其就任时确定的

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如所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该款转让比

例的限制;

(三)股份变动需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

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十三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监督,如有需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责任追究与争议处理

第二十四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要求

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办理工作交接,或交接存在隐瞒、遗漏、损毁,导致公司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损失的;

(二)离职后违反忠实义务、保密义务或竞业限制约定,损害公司利益的;

(三)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公开承诺,给公司及股东造成损失的;

(四)任职期间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离职后被查实的;

(五)擅自离职、未履行辞任程序,导致公司经营秩序混乱或损失的;

(六)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

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第二十五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解任决定、责任追究、薪酬结算等

事项有异议的,可自收到相关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审计委员会应在收到复核申请后30日内出具复核意见,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已采取的管控措施或追责程序。异议仍未解决的,双方可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方式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的制定、修订由董事会负责,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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