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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普医疗:2025-106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10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003证券简称:乐普医疗公告编号:2025-106

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蒲忠杰先生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25年11月10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0日上午

9:15至下午15:00。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昌平区超前路37号公司会议室。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615人,代表股份数量为6742261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5752%。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4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3833433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7955%;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

议的股东611人,代表股份数量为2908827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的15.779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10人,代表股份468189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39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10人,代表股份468189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398%。

8、公司部分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见证律师李娜、孙振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本决议:

1.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62815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076%;反对111156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487%;弃权29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7%;

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54085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6287%;反对111156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7419%;弃权29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94%。

2.00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更名为:《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628911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188%;反对111877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593%;弃权14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8%;

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54839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7897%;反对111877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8957%;弃权14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46%。

23.00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625931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746%;反对114857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035%;弃权14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8%;

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51859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1532%;反对114857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5322%;弃权14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46%。

4.00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628591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141%;反对112267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651%;弃权14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8%;

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54519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7214%;反对112267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9790%;弃权14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97%。

5.00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625822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730%;反对114934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047%;弃权15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3%;

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51750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1299%;反对114934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5486%;弃权15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15%。

6.00关于修订《对外投资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628491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8.3126%;反对112236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647%;弃权15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8%;

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54419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7000%;反对112236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9723%;弃权15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76%。

7.00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和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627938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044%;反对112789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729%;弃权15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8%;

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53866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5819%;反对112789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0905%;弃权15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76%。

8.00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627812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025%;反对113113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777%;弃权13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8%;

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53740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5550%;反对113113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1597%;弃权13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54%。

9.00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628333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102%;反对112487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684%;弃权14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4%;

4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54261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6663%;反对112487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0260%;弃权14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78%。

10.00关于修订《非独立董事绩效考核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728983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31%;反对11824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54%;弃权14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6%;

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54911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640%;反对11824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256%;弃权14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0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娜、孙振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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