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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普医疗: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5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003证券简称:乐普医疗公告编号:2025-038

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蒲忠杰先生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25年5月15日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

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5日上午

9∶15至下午15∶00。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昌平区超前路37号公司会议室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561人,代表股份数量为64837589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4.476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0人,代表股份数量为62751713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3.3677%;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551人,代表股份数量为2085876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09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56人,代表股

1份2096876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15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

股东5人,代表股份11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58%。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51人,代表股份2085876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091%。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李娜、赵奔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本决议:

1、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441608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499%;反对36255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92%;弃权58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9%;

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7537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8985%;反对36255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902%;弃权58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113%。

2、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437924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931%;反对39757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132%;弃权6077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7%;

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3853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1416%;反对39757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9601%;弃权6077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983%。

3、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441703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9.3514%;反对36021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56%;弃权60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1%;

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7632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9438%;反对36021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1786%;弃权60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776%。

4、审议《2024年年度报告》及《2024年年报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441311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453%;反对36424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18%;弃权60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29%;

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7240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7569%;反对36424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708%;弃权60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724%。

5、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440142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273%;反对37915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48%;弃权57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9%;

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6070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1991%;反对37915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821%;弃权57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188%。

6、审议《关于公司董事津贴》的议案

董事长蒲忠杰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二五研究所

为本议案的关联股东,对此议案依法回避表决。

3表决情况:同意161135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8455%;反对40536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3320%;弃权8015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225%;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1135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8455%;反对40536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3320%;弃权8015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225%。

7、审议《关于公司监事津贴》的议案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二五研究所为本议案的关联股东,对此议案依法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3991383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203%;反对43729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816%;弃权80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81%;

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57949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3262%;反对43729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547%;弃权80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190%。

8、审议《关于公司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440757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368%;反对37065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17%;弃权59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6%;

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6685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4924%;反对37065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767%;弃权59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309%。

49、审议《关于变更募投项目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及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440736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365%;反对37826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34%;弃权51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1%;

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6664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4824%;反对37826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396%;弃权51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80%。

10、审议《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444467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940%;反对33654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91%;弃权56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9%;

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0396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2621%;反对33654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496%;弃权56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88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娜、赵奔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5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五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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