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03证券简称:乐普医疗公告编号:2025-038
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蒲忠杰先生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25年5月15日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
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5日上午
9∶15至下午15∶00。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昌平区超前路37号公司会议室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561人,代表股份数量为64837589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4.476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0人,代表股份数量为62751713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3.3677%;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551人,代表股份数量为2085876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09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56人,代表股
1份2096876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15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
股东5人,代表股份11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58%。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51人,代表股份2085876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091%。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李娜、赵奔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本决议:
1、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441608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499%;反对36255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92%;弃权58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9%;
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7537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8985%;反对36255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902%;弃权58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113%。
2、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437924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931%;反对39757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132%;弃权6077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7%;
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3853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1416%;反对39757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9601%;弃权6077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983%。
3、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441703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9.3514%;反对36021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56%;弃权60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1%;
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7632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9438%;反对36021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1786%;弃权60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776%。
4、审议《2024年年度报告》及《2024年年报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441311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453%;反对36424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18%;弃权60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29%;
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7240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7569%;反对36424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708%;弃权60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724%。
5、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440142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273%;反对37915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48%;弃权57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9%;
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6070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1991%;反对37915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821%;弃权57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188%。
6、审议《关于公司董事津贴》的议案
董事长蒲忠杰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二五研究所
为本议案的关联股东,对此议案依法回避表决。
3表决情况:同意161135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8455%;反对40536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3320%;弃权8015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225%;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1135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8455%;反对40536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3320%;弃权8015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225%。
7、审议《关于公司监事津贴》的议案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二五研究所为本议案的关联股东,对此议案依法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3991383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203%;反对43729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816%;弃权80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81%;
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57949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3262%;反对43729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547%;弃权80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190%。
8、审议《关于公司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440757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368%;反对37065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17%;弃权59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6%;
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6685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4924%;反对37065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767%;弃权59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309%。
49、审议《关于变更募投项目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及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440736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365%;反对37826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34%;弃权51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1%;
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66664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4824%;反对37826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396%;弃权51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80%。
10、审议《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444467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940%;反对33654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91%;弃权56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69%;
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0396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2621%;反对33654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496%;弃权56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88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娜、赵奔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5乐普(北京)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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