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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风股份:内部审计制度(2024年04月)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5 查看全文

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本制度经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

作、促进公司加强经营管理、完善内部控制、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明确内审部

的责任、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章程、管理制度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它通过运

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核和评价组织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组织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全体

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的过程。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内部审计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在内部审计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批准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二)审议批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1(三)审议批准重大内控缺陷和重大风险事项;

(四)公司董事会及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

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并根据内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七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和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和报告;

(三)审核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表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四)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五)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六)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七)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八)审议重大内控缺陷和重大风险事项。

第八条公司设立内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

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九条内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

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

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

2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

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指导、监督审计问题整改工作。

第十条内审部应当根据规定的期限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如下工作:

(一)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二)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1、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

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2、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三)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一条内审部应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三章内部审计工作的实施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

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包括:

(一)内审部应当根据监管要求,结合公司的发展战略、风险状况及审计资源

的配置情况,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审计委员会备案。审计工作计划内容应覆

3盖第十条所要求的内容。

(二)内审部在具体审计项目实施前编制项目审计方案,并报审计委员会审议。

(三)根据工作需要,必要时可以聘请外部专家或机构、申请抽调内部其他人员。

(四)在实施审计时,应当对被审计部门或单位进行初步调查、内部控制测试

及进一步测试,运用审计专业技术和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地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被审计部门或单位应积极配合内审部工作。

(五)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结

论和建议,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并以书面形式征求被审计部门或单位的意见。

(六)被审计部门或单位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有异议的,经内审部研究核实,必要时应修改审计报告。对于涉及重大事项、重大问题、与被审计部门或单位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提请公司召开专项会议进行审议。

(七)内审部完成审计项目后,应将审计报告报审计委员会会审批。如发现内

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经审计委员会审议后报董事会审批。

(八)对已完成的审计事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审计档案,并及时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第十四条内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或

单位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4(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意见。如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十七条内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如有)。

第四章内部审计人员及权限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和遵守职业道德,并通过后续教育加以保持和提高。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能以任何决策者的资格参加

所有的经营,以保持客观公正的能力和立场。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对于实施内部审计业务中所获取的信息保密。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部门或个人

不能干预、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二十三条内审部及内部审计人员在进行审计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

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5(二)根据需要参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和经济管理等方面的有关会议,参

与协助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和修改有关规章制度;

(三)检查被审计单位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现场勘察实物;

(四)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五)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六)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可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七)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

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经批准可暂予封存;

(八)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意见或建议;

(九)对外部中介机构开展内部审计、资产评估及相关业务活动工作成果的真

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十)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第五章奖惩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内部审计部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

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章程相抵触的,按照新颁布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6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审批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四月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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