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五月
1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关于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接受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南风股份”)的委托,指派邓洁律师、张娟律师(下称“本律师”)出席南风股份于2025年5月19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及南风股份《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律师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一)南风股份董事会于2025年4月26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股东大会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议案、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9日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小塘三环西路31号南风股份1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南风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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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袁学亮先生主持,就《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已在《股东大会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了网络投票。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和南风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南风股份董事会召集。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下同)共20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28630908股,占南风股份股份总数的26.7985%。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3人,均为2025年5月13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南风股份股东。上述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24182008股,占南风股份股份总数的25.8716%。
2、根据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股东大会通知》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
内参加投票的股东共计20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448900股,占南风股份股份总数的0.9269%。
(三)南风股份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
/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和南风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议
案进行了表决,在监票人监督下由计票人点票、计票产生现场投票结果;结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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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公布了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128129308股同意、487700股反对、1390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同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00%、0.3791%、0.0108%。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128127708股同意、487700股反对、1550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同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88%、0.3791%、0.0121%。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128127208股同意、487700股反对、1600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同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84%、0.3791%、0.0124%。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2024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128127208股同意、487700股反对、1600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同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84%、0.3791%、0.0124%。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128117208股同意、497700股反对、1600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同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06%、0.3869%、0.0124%。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3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128127608股同意、487700股反对、1560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同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87%、0.3791%、0.0121%。
7、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128117208股同意、487700股反对、2600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同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06%、0.3791%、0.0202%。
8、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5-2027年)>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128117208股同意、487700股反对、2600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同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06%、0.3791%、0.0202%。
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128094508股同意、495600股反对、4080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同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30%、0.3853%、0.0317%。
10、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则制度的议案》:
(1)《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128116708股同意、487700股反对、2650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同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03%、0.3791%、0.0206%。
(2)《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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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128116708股同意、487700股反对、2650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同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03%、0.3791%、0.0206%。
(3)《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128116608股同意、488200股反对、2610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同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02%、0.3795%、0.0203%。
(4)《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128117208股同意、487700股反对、2600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同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06%、0.3791%、0.0202%。
(5)《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128117208股同意、487700股反对、2600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同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06%、0.3791%、0.0202%。
(6)《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128116708股同意、487700股反对、2650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同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03%、0.3791%、0.0206%。
(7)《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的议案》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127945808股同意、538600股反对、14650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同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674%、0.4187%、0.1139%。
(8)《关于修订<累计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5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128066408股同意、538500股反对、26000股弃权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同意、反对、弃权股数分别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11%、0.4186%、0.0202%。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审议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和南风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四、结论意见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南风股份《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6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关于南方风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赖伟坚
经办律师:邓洁
经办律师:张娟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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