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
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作为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对提名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仔细阅读了相关资料,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经审阅,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陈立女士、闫信良先生和杜娟娟女士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其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和
《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陈立女士、闫信良先生和杜娟娟女士均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惩戒,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
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与规则,其中陈立女士为会计专业人士,闫信良先生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陈立女士和杜娟娟女士已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上述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均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综上,我们认为陈立女士、闫信良先生和杜娟娟女士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名上述人员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2026年5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