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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美药业:关于股东表决权委托到期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6-09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006证券简称:莱美药业公告编号:2026-033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表决权委托到期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控股股东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邱宇先生保证向本公

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股东表决权委托到期以及委托期内标的股份部分被

司法处置,导致相关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发生变化。股东持股数量不变,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本次权益变动后,中恒集团仍为公司控股股东。

2.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影响。

一、表决权委托的基本情况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广西梧州中恒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集团”)与股东邱宇先生于2024年6月4日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邱宇先生将其持有的118254000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1.20%)所对应的表决权独家且不可撤销地委托给中恒集团行使,表决权委托期限为协议生效之日至2026年6月7日。在表决权委托期限内,因司法强制执行等原因,邱宇先生持有的公司股份减少至11070001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48%。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股东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4)。

二、表决权委托到期的基本情况

根据上述《表决权委托协议》的约定,表决权委托期限已于2026年6月7日到期。经中恒集团与邱宇先生协商一致,不再延期,该表决权委托协议自动终止。因此,中恒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可支配的公司表决权股份数量减少至

27998495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52%;邱宇先生恢复行使所持110700010股股份的表决权,占公司总股本的10.48%。

三、股东权益变动情况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表决权委托协议到期以及委托期内标的股份部分被司法处置,导致中恒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邱宇先生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发生变化。

本次权益变动前(即2022年7月16日中恒集团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日),公司总股本为1055911205股。中恒集团直接持有公司247426064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23.43%;中恒集团一致行动人南宁中恒同德医药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恒同德”)持有公司21447778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2.03%;中恒集团一致行动人广西广投国宏健康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广投国宏”)持有公司11111111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1.05%;此外,中恒集团通过接受邱宇先生表决权委托,可支配邱宇先生当时持有的12870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2.19%)所对应的表决权。

因此,中恒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可支配的公司表决权股份数量为

40868495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8.70%。

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总股本不变。中恒集团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变,仍为

247426064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23.43%;中恒同德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变,仍

为21447778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2.03%;广投国宏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变,仍为11111111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1.05%。中恒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数量为27998495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52%。邱宇先生恢复行使所持110700010股股份的表决权,占公司总股本的10.48%。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各方拥有公司的股份数量及享有的表决权情况具体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2022年7月16日)本次权益变动后股东享有表决表决享有表决名称持股数量持股持股数量持股表决权权股份数权比权股份数

(股)比例(股)比例比例量(股)例量(股)中恒

24742606423.43%37612606435.62%24742606423.43%24742606423.43%

集团

邱宇12870000012.19%0011070001010.48%11070001010.48%中恒

214477782.03%214477782.03%214477782.03%214477782.03%

同德广投

111111111.05%111111111.05%111111111.05%111111111.05%

国宏注:上表中“本次权益变动前”的数据系根据2022年7月16日各方持股及表决权委托

情况列示,此后至表决权委托到期前,邱宇先生持股因司法强制执行减少至110700010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次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中恒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邱宇先生已按照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具体内容详见于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权益变动报告书。

四、本次权益变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系中恒集团与邱宇先生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到期所致,不涉及中恒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邱宇先生持股数量的增减(邱宇先生持股减少系此前司法强制执行导致,并非因本次委托到期所致),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涉及公司控制权变更。本次权益变动对公司的人员、资产、财务、业务、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不会产生影响。本次权益变动后,中恒集团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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