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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海防务:ESG管理制度(2026.4制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8 00:00 查看全文

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SG 管理制度

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SG 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社会责任管理,推动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积极履行 ESG(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7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 ESG 职责,是指公司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应当履行的环境

(Environmental)、社会(Social)和治理(Governance)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主要包括对自然环境和资源的保护、社会责任的承担以及公司治理的健全和透明。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利益相关方,是指其利益可能受到公司决策或经营活动影响的

组织或个人,包括股东(投资者)、债权人、职工、合作伙伴、客户、供应商、社区组织和相关政府部门等。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 ESG 职责,不定期评估公司 ESG 职

责的履行情况,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及时披露公司 ESG/可持续发展报告。

第二章 ESG 职责理念与原则

第六条公司在追求经济效益、保护股东利益的同时,积极保护债权人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诚信对待供应商、客户,积极从事环境保护、社区建设等公益事业,从而促进公司本身与全社会的协调、和谐发展。

第七条公司积极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把新发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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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融入经营发展的各领域和全过程,通过在安全生产、科技创新、公司治理、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努力和实践,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在为社会贡献力量的同时实现环境友好建设。

第八条 公司应将 ESG 理念融入公司发展战略,积极履行 ESG 职责,努力实现社会

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协调统一,根据实际情况加快 ESG 体系建设,强化实践推广,树立品牌形象,满足监管要求,分阶段逐步提高治理水平,稳步提升 ESG 表现水平,推动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九条公司应尊重政府及监管机构、股东与投资者、职工、客户、供应商及合作

伙伴、媒体与社会公众等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利,促进与利益相关方的有效交流,为维护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

第十条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保证公司治理结构的透明度和规范性,提高公司管理效率和质量。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制度,做好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分工和监督,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防范和解决公司治理风险。

第三章 ESG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结构完整、层级清晰、权责明确和运营高效的 ESG 管理体系,对 ESG 相关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决策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由公司董事会作为 ESG 管理的领导和决策机构,确定公司 ESG 发展方

向、战略目标,审议和批准 ESG 管理制度、ESG 报告,决策 ESG 重大事项。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办公会设立 ESG 工作小组,ESG 工作小组是 ESG 工作的研究和指导机构。ESG 工作小组设组长 1名,由总经理担任;副组长 1名,由董事会秘书担任;其他高管为 ESG工作小组成员;下设 ESG 工作小组办公室,证券与投资中心为主任单位,负责 ESG 工作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公司各中心(部、办)为成员单位,负责 ESG 管理工作的执行,具体职责由 ESG 工作小组组长确定。

第十三条根据工作需要,公司可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顾问或专业机构,为推进

ESG 工作提供专业化建议。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有权对公司履行 ESG 职责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证券与投

资中心应汇总相关意见,提交 ESG 工作小组,再将讨论形成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五条公司应建立信息沟通机制,确保与利益相关方保持信息畅通。必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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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通过访谈、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听取利益相关方的反馈意见和建议,以便持续改进工作成效。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要求及相关规定,积极履行股东和债权人权益保

护、职工权益保护、供应商、客户和合作伙伴权益保护、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公共关系和社会公益事业等方面职责。

第四章股东和债权人权益保护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确保股东充分享有

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制度所规定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公司应根据《公司章程》选择合适的时间、地点召开股东会,并按照

规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可能影响股东和其他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信息,应当积极披露,并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制定长期和相对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办法,制定切实合理

的利润分配方案,积极回报股东。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确保公司财务稳健,保障公司资产、资金安全,在追求股东

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兼顾债权人的利益,不得为了股东的利益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二十二条公司在经营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向债权人通报与其债权权益相关的重大信息。

第五章职工权益保护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包括薪酬体系、激励机制等在内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保障职工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尊重职工人格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关爱职工,促进劳资关

系的和谐稳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职工进行劳动安

全卫生教育,为职工提供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最大限度地防止劳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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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与职工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及时办理职工社会保险,足额缴

纳社会保险费,保障职工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遵守法定的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得干涉职工的信仰自由,不得因民族、种族、国籍、宗教信仰、性别、年龄等对职工在聘用、报酬、培训机会、升迁、解职或退休等方面采取歧视行为。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积极开展职工培训,并鼓励和支持职工参加业余进修培训,为职工发展提供更多的机会。

第三十条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确保职工在公司治

理中享有充分的权利;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对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议等民主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关心和重视职工的合理需求。

第六章供应商、客户和合作伙伴权益保护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对供应商、客户和合作伙伴诚实守信,不得依靠夸大宣传、虚假广告等不当方式牟利,不得侵犯供应商、客户和合作伙伴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切实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保证提供的各种产品或者服务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或经过国家相关质检部门认证。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当敦促客户和供应商遵守商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对拒不改进的客户或供应商应当拒绝向其出售产品或使用其产品及服务。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建立相应程序,严格监控和防范公司或职工与客户、供应商进行的各类非法商业贿赂活动。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妥善保管供应商和客户的个人信息,未经授权许可或未按照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不得使用或转售上述信息牟利。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妥善处理供应商和客户等提出的投诉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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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

第三十七条公司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行业标准,加强污染治理和资源节约,推进清洁生产和绿色发展。

第三十八条排放污染物的子公司,应依照国家环保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排放污

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要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第三十九条公司对子公司的环保政策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不符合环境保护

政策的行为应予以纠正,并督促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第八章公共关系和社会公益事业

第四十条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当充分考虑社区的利益,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协

调公司与社区的关系。公司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所在地区的环境保护、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社区建设等社会公益活动,促进公司所在地区的发展。

第四十一条公司主动接受政府部门和监管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关注社会公众及新闻媒体对公司的评论。

第九章 ESG 报告与信息披露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 ESG 职责,根据实际情况及 ESG

工作需要评估公司 ESG 职责的履行情况,形成 ESG 报告,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四十三条 ESG 报告的编制和发布工作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报告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第四十四条因涉及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

违法行为,导致公司受到行政处罚的,或公司发生与环境保护及其他 ESG 职责相关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业绩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第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7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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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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