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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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第一章总则
1.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下统称“控股股东”)及关联方
占用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2.1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
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2.2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
告等期间费用;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
第二章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资金占用
3.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资产和资源。
4.公司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定,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5.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
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5.1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
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5.2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但上市公司参股
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5.3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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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委托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5.5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
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5.6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5.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6.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公司财务
部、审计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本部及下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
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7.公司暂时闲置资产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时,必须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履行审批程序,签订使用协议,收取合理的使用费用。
8.公司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有关股东或受该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应经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公司控股子公司在召开股东会之前,应提请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该担保议案并派员参加股东会。
9.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按月编制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
用情况汇总表、关联交易情况汇总表,杜绝“期间占用、期末归还”现象的发生。
第三章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10.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
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切实履行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11.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12.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按照各自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
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
13.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
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当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并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14.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依法及时按照要求向证
第2页,共3页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
15.公司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对报
送的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关联交易情况汇总表签字确认。
第四章责任追究及处罚
16.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时,
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会予以罢免。
17.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担保产生的
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18.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
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
19.公司或控股子公司违反本办法而发生的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外,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20.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1.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22.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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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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