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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科生物: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1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26 00:00 查看全文

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

独立董事两名(至少包括一名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其自动失去委员任职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当委员会人数低于本规则规定最低人数时,在董事会候补的委员就任前,辞职委员应当继续履行相关职责。第七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内控制度;

(六)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章程及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

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

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

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会议召开前七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通知为专人送达、邮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因紧急事项需要尽快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另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

每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最多接受一名成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独立董事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审计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出席。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部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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