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科生物”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安科生物实
施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第三期激励计划》)和《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抗肿瘤事业部以外获授人员首次授予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
就、抗肿瘤事业部获授人员首次授予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及预留授予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部分成就、抗肿瘤事业部获授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人员预留授予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部分未成就和抗肿瘤事业部以外获授人员预留授予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
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所律师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本法律意见
书如对有关财务数据及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3、安科生物承诺,其已向本所提供的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全部事实文件,所有文件均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安科生物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5、本所律师同意安科生物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公告材料
的组成部分,并随同其他文件在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以上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及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及回购注销涉及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2年9月13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二)2022年9月19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2022年11月4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案》,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均同意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及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四)2023年9月8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八届监
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前述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五)2024年8月26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公司第八届
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同意回购注销不再具备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全部限制性股票。公司监事会出具了关于公司
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六)2024年11月21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对象首次授予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对象预留授予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监事会对前述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七)2025年3月26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
购注销不再具备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全部限制性股票,公司监事会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公司已按照《公司法》等相关规定披露了减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资暨通知债权人公告。
(八)2025年08月20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第八届监
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根据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同意回购注销不再具备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全部限制性股票,公司监事会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九)2025年11月24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八界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抗肿瘤事业部以外获授人员首次授予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抗肿瘤事业部获授人员首次授予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预留授予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部分成就的议案》《关于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抗肿瘤事业部获授人员预留授予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部分未成就和抗肿瘤事业部以外获授人员预留授予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公司按照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同时,同意依法回购注销不符合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全部限制性股票以及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公司监事会已出具相关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及回购注销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第三期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及成就情况
(一)关于第三期激励计划抗肿瘤事业部以外获授人员首次授予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1、限售期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根据《第三期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第三期激励计划抗肿瘤事业部以外获授人员首次授予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为自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
首个交易日起至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40%。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22年11月16日,授予对象为抗肿瘤事业部以外的获授人员,该首次授予部分人员的限制性股票
第三个限售期于2025年11月15日届满,于2025年11月17日进入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根据《第三期激励计划》及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公司第三期激励计划抗肿瘤事业部以外获授人员首次授予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条件及成就情况如下:
抗肿瘤事业部以外的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部分成就情况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一)公司未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况,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
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况,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解除限售期 考核年 业绩考核目标 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3]230Z1233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度 号、[2024]230Z0957 号、[2025]230Z1168号),公司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
2024年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
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度年净利润注1增长率不低于
第三个解除70326.03万元(调整后)、84722.94万元、
342%;或2022年、2023年及
限售期
注170694.84万元,公司2022年度、2023年2024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度、2024年度未扣除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股份
23.14亿元。
支付费用前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
注1的2022年、2023年、2024年净利润指未扣除本次
别为71445.41万元、90982.27万元、股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前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73036.90万元。
综上,2022年、2023年及2024年累计净注
利润1为235464.58万元,达到本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本次解除限售期,601名抗肿瘤事业部以外抗肿瘤事业部以外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个人业绩考核结果为
A、B、C、D四个档次,根据考核评价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 “A”,本次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比例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相应为100%、80%、60%、0%。100%。
3、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限制性股票数量
根据《第三期激励计划》及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抗肿瘤事业部以外获授人员首次授予股票第三个解除销售期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共601人,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1734560股,具体如下:
单位:股本次可解除限售获授的限本次解除限售剩余未解除数量占其已获授姓名国籍职务制性股票的限制性股票限售的限制限制性股票总量数量数量性股票数量的比例
宋礼华中国董事长/总裁97000003880000040%
姚建平中国执行总裁24600098400040%
盛海中国高级副总裁24600098400040%
周源源中国副董事长19600078400040%
董事/高级副总
赵辉中国19600078400040%裁
董事/董事会秘
李坤中国19600078400040%书
陆春燕中国副总裁19600078400040%
汪永斌中国董事17600070400040%
TaWei 加拿大
副总裁14600058400040%
Chou 籍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管理人
180384007215360040%
员(592人)
合计2933640011734560040%
(二)关于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抗肿瘤事业部获授人员首次授予股
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1、限售期
根据《第三期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第三期激励计划抗肿瘤事业部获授人员首次授予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
交易日起至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50%。
上述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22年11月16日,授予对象为抗肿瘤事业部核心人员,该首次授予部分人员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于2025年11月
15日届满,于2025年11月17日进入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根据《第三期激励计划》及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公司第三期激励计划抗肿瘤事业部获授人员首次授予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条件及成就情况如下:
抗肿瘤事业部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部分成就情况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一)公司未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况,满足解除限售条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件。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
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况,满足解除限售条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件。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考核年出具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
度 [2023]230Z1233号、[2024]230Z0957
2022年 以 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 号)、[2025]230Z1168号),公司 2022
度年净利润注1增长率不低于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实现归属
207%;或2022注年净利润1不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低于6.36亿元。70326.03万元(调整后)、84722.94
2023年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万元、70694.84万元,公司2022年度、注
度年净利润1增长率不低于2023年度、2024年度未扣除本次股权
第一个解除
269%;或2022年及2023年累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前归属于上市公
限售期注
计净利润1不低于13.98亿元。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71445.41万
2024年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元、90982.27万元、73036.90万元。
度年净利润注1增长率不低于综上,2022注
年度净利润1为71445.41
342%;或2022年、2023年及万元;2022年及2023
注年累计净利润1
2024注年累计净利润1不低于为162427.68万元;2022年、2023
注
23.14年及2024年累计净利润1亿元。为
若2022-2024年某一年度未实现相应年度公司层面业绩235464.58万元,达到第一个解除限售考核目标的,则抗肿瘤事业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中对应当年公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满足解除限司层面业绩考核系数为0。售条件。
注1的2022年、2023年、2024年净利润指未扣除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前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本次解除限售期,10名抗肿瘤事业部首
抗肿瘤事业部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 A、B、 次授予激励对象个人业绩考核结果为
C、D四个档次,根据考核评价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层面可 “A”,本次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比例解除限售比例相应为100%、80%、60%、0%。为100%。
3、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限制性股票数量
根据《第三期激励计划》及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公司第三期激励计划抗肿瘤事业部获授人员首次授予股票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共10名,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89500股,具体如下:
单位:股姓名获授的限制本次解除限售剩余未解除限本次可解除限售数量占其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性股票数量的限制性股票售的限制性股已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数量票数量比例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管理人员(1057900028950028950050%人)
(三)关于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抗肿瘤事业部获授人员预留授予股
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1、限售期
根据《第三期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第三期激励计划抗肿瘤事业部获授人员预留授予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
交易日起至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50%。
上述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23年11月21日,授予对象为抗肿瘤事业部核心人员,该预留授予部分人员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于2025年11月
20日届满,于2025年11月21日进入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根据《第三期激励计划》及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公司第三期激励计划抗肿瘤事业部获授人员预留授予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条件成就情况如下:
抗肿瘤事业部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部分成就情况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一)公司未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况,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况,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
当人选;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解除限 考核 《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4]230Z0957号、业绩考核目标售期 年度 [2025]230Z1168号),公司 2023年度、2024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净利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2023
注
润1增长率不低于269%;或2023年净84722.94万元、70694.84万元,公司2023预留授年度注
利润1不低于7.63亿元。年度、2024年度未扣除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股份
予第一
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净利个解除支付费用前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
2024注润1增长率不低于342%;或2023年及
限售期为90982.27万元、73036.90万元。
年度2024注年累计净利润1不低于16.78亿经核算,2023注年净利润1为90982.27万元,元。
较2021年增长率为340.32%,达到第一个解抗肿瘤事业部预留授予激励对象需在各年度按照公
除限售期2023年度业绩考核目标,2023年度司相关规定接受考核,根据个人业绩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系数为25%;2024年净利润
象可解除限售的比例。注1较2021年增长率为253.47%,2023年及公司层面业公司层面业公司层面解解除限售期2024年累计净利润
注1为164019.17万元,未绩考核年度绩考核系数除限售比例
达到第一个解除限售期2024年度业绩考核目
第一个解除限2023年度25%
50%标,2024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系数为0。
售期2024年度25%因此,第一个解除限售期2023年度公司层面抗肿瘤事业部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达成,2024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获授的本次限制性股票总额度×核目标未达成。
(2023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系数×2023年度个人层面综上,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部分成就。
解除限售比例+2024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系数×2024年度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若2023-2024年某一年度未实现相应年度公司层面
业绩考核目标的,则抗肿瘤事业部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中对应当年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系数为0。
注1的2023年、2024年净利润指未扣除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前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本次解除限售期,19名抗肿瘤事业部预留授予
抗肿瘤事业部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划 激励对象 2023年度个人业绩考核结果为“A”,分为 A、B、C、D四个档次,根据考核评价结果确定激励 本次解除限售期 2023 年度个人层面解除限售对象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相应为100%、80%、60%、比例为100%。
0%。
3、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限制性股票数量
根据《第三期激励计划》及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公司第三期激励计划抗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肿瘤事业部获授人员预留授予股票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共19名,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72750股,具体如下:
单位:股本次解除限售剩余未解除限本次可解除限售数量占其获授的限制姓名的限制性股票售的限制性股已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性股票数量数量票数量比例抗肿瘤事业部中层管
理人员、核心技术/业1491000372750111825025%
务/管理人员(19人)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抗肿瘤事业部以外获授人员首次授予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抗肿瘤事业部获
授人员首次授予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抗肿瘤事业部获授人员预留授予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部分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数量等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第三期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情况
(一)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
1、部分激励对象离职
根据第三期激励计划的规定,3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原因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应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30400股限制性股票,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0.0018%。
2、抗肿瘤事业部获授人员预留授予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部
分未成就和抗肿瘤事业部以外获授人员预留授予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
(1)第三期激励计划抗肿瘤事业部获授人员预留授予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中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如下:
解除限售期考核年度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2023年度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注年净利润1增长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注
率不低于269%;或2023年净利润1不低于7.63亿元。
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净利润注1增长
2024年度率不低于342%;或2023年及2024年累计净利
注
润1不低于16.78亿元。
注1的2023年、2024年净利润指未扣除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前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下同。
抗肿瘤事业部预留授予激励对象需在各年度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接受考核,根据个人业绩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的比例。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公司层面解除限售解除限售期年度系数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2023年度25%
50%
2024年度25%
抗肿瘤事业部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获授的本次限制性股票总额度×(2023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系数×2023年度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2024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系数×2024年度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根据上述业绩考核要求,若2023-2024年某一年度未实现相应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的,则抗肿瘤事业部预留授予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中对应当年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系数为0。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4]230Z0957 号、[2025]230Z1168 号),公司 2023 年度、2024 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84722.94万元、70694.84万元,公司2023年度、2024年度未扣除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前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分别为90982.27万元、73036.90万元。经核算,2023年净利润为
90982.27万元,较2021年增长率为340.32%,达到第一个解除限售期2023年
度业绩考核目标,2023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系数为25%;2024年净利润注1较2021年增长率为253.47%,2023年及2024年累计净利润为164019.17万元,未达到第一个解除限售期2024年度业绩考核目标,2024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系数为0。
根据第三期激励计划的规定,抗肿瘤事业部获授人员预留授予的第一个解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除限售期2024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
(2)第三期激励计划抗肿瘤事业部以外获授人员预留授予的第二个解除限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中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如下:
解除限售期考核年度业绩考核目标
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2024年度不低于342%;或2023年及2024年累计净利润
不低于16.78亿元。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4]230Z0957 号)、[2025]230Z1168 号),公司 2023 年度、2024 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84722.94万元、70694.84万元,公司
2023年度、2024年度未扣除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前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90982.27万元、73036.90万元。经核算,2024年净利润较2021年增长率为253.47%,2023年及2024年累计净利润为164019.17万元,因此,2024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未达标,不满足抗肿瘤事业部以外获授人员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综上,公司第三期激励计划抗肿瘤事业部获授人员预留授予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部分未成就和抗肿瘤事业部以外获授人员预留授予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故由公司依法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893650股。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情况
1、回购股份的种类
《第三期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回购价格及定价依据
公司按《第三期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另有约定外,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激励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若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管的,应作为应付股利在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向激励对象支付,则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购价格不作调整。
第三期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上市后,公司未发生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影响股票数量事项,且公司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除限售时向激励对象支付。
因此,本次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无需调整,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4.81元/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0400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5.27元/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893650股。
3、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来源
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合计4855759.50元人民币,回购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资金来源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第三期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一)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及回购注销事项已履行
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第三期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抗肿瘤事业部以外获授人员首次授予股
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抗肿瘤事业部获授人员首次授予
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抗肿瘤事业部获授人员预留授
予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部分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数量等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第三期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第三期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公司尚需就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所涉及的减少注册资本事项履行股东会审
议程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
相关申请手续及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减资程序及相应的信息披露程序。
(以下无正文)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书于2025年11月24日签字盖章。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刘浩
经办律师:王炜朱华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