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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科生物: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26 00:00 查看全文

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并依据《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行使相应职权。

第三条公司证券事务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司证券事务部门负责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根据董事会秘书的指令履行信息披露管理职能。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都应做好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同时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内部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

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11(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十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十八)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

第九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

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

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

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

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保密管理第十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按照本制度填写《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见附件1),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一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第十条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2),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二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

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

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

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

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上述主体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内幕信息流转环节涉及各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汇总工作。

第十五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由于职务变动、辞职等原因发生变化的,公

司应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发生变动后及时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属于应向监管部门备案的,应在变动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向监管部门重新报备变更后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第十六条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管理,公司向内幕信息知情

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前在证券事务部门备案,并与信息接收方相关人员签署《承诺书》(见附件3)或《保密协议》(见附件4),信息接收方应提供知情人名单并提醒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未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上市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八条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

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条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一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擅自泄露信息、或者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者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公司制度进行处罚。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罚不影响公司对其处罚。

第二十二条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

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

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附件1:

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公司简称:安科生物公司代码:300009报备时间:年月日身份内幕证号知悉信息与上知悉知悉

码/内幕内幕知情证件股东知情市公所属关系关系联系通讯内幕内幕登记登记序号国籍统一职务信息信息人姓类型代码日期司关单位人类型手机地址信息信息时间人社会内容所处

名/系地点方式信用阶段名称代码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注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注5:如为本公司登记,填写本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本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附件2:

关于 XX 事项的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安科生物公司代码:300009

事项简述:

事项进程时间地点筹划决策方式参与机构和人员商议和决议内容签名

注: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公司盖章:附件3:

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承诺书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非公开信息的知情人,现作出如下承诺:

本人已知悉此未公开信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防止内幕交易行为对公司和个人的不利影响,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从即日起将遵守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禁止性股票交易条款的全部相关规定,在上述内幕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认真履行保密义务。

1、不以个人账户或控制他人账户交易本公司股票;

2、不泄露或打听相关内幕信息,将信息控制在必要知悉范围内;

3、不得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股票。

承诺人(签名): 深A证券账户号码:

知悉方式(注1):单位名称:

内幕信息所处阶段(注2):所在部门及职务:

知悉地点:知悉时间:

身份证号码:承诺时间:

注1:知悉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2: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附件4:

保密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当事方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签署:

甲方: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一、双方拟进行项目合作,并正就该合作进行谈判和接触,以下称“重大事项”;

二、双方在此过程中,甲方会向乙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定义见下文),供乙方对项目评估及是否决定进行上述合作时使用;

三、甲方认为有必要对上述事项和信息进行保密,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双方承诺不对双方以外的第三人泄漏本重大事项,直至甲方披露后。包括谈判和接触的

时间、地点、参与人、内容、进程、成果等。

2、本协议中所述之“未公开重大信息”是指本协议双方就项目合作进行商务谈判过程中,

由甲方通过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向乙方提供或披露的与项目及双方拟就项目进行合作有关

的不为公众所知晓并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及资料,包括双方拟进行合作的条件及双方就项目进行合作谈判之事实。

3、乙方承诺对甲方提供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保密,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以防止未经过甲方

许可而被泄露给其他不相关的第三方。

4、乙方不得利用本次重大事项及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甲方公开发行的证券,也不得建议他

人买卖甲方公开发行的证券。

5、双方同意并确认,本次重大事项将知悉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限于双方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相关雇员和聘请的专业顾问,但在提供信息时应向此类人员说明项目的保密性质,并另行签订保密协议。

6、双方同意并确认,其只将对方提供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用于与项目合作有关之目的。双方同意,乙方可将其从甲方获得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提供或披露给其内部与项目有关的董事、管

理人员、相关雇员和为进行项目合作而聘请的专业顾问,但在披露时应向此类人员说明保密信息的保密性质,并另行签订保密协议。

7、经甲方要求,乙方应及时将甲方所提供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原件及复印件归还给甲方。

8、如甲、乙双方同为上市公司,双方应同时披露相关重大信息。

9、若违反本协议,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10、因执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诉诸有管辖权的法院解决。

11、本协议自协议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双方接受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

12、本协议未尽事项,并不当然免除双方应承担的法定保密义务。

1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各执一份。

甲方: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免责声明:本页所载内容来旨在分享更多信息,不代表九方智投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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