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
关于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声驰证律意见(2025)第0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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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 82号金长安大厦 C座 26、27层
中国.北京二零二五年十二月
1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
关于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声驰证律意见(2025)第010号
致: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见证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本所律师对我国现
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对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于 2025年 11月 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http://www.szse.cn)、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召开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开时间为2025年12月12日下午3点,召开地点为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院25号楼豆神教育集团一层
2会议室。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
公司董事长窦昕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并完成了会议议程,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股东大会作记录。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董事会公告的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是截止到2025年12月8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登记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以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4285046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7346%。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819人,代表股份388385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793%。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等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本所律师的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同,未发生否决、修改原议案或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3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统计表决结果,本次会议提交的提案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聘任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4654341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15%;反对148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76%;
弃权4249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69294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845%;反对148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215%;弃权4249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41%。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4653355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704%;反对151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32%;
弃权49712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6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68308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8306%;反对151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894%;弃权49712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00%。
3.01、《股东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4593679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935%;反对754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147%;
4弃权4290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08632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4655%;反对754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4299%;弃权4290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46%。
3.02、《董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4593309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856%;反对754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141%;
弃权4688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08262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3702%;反对754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4227%;弃权4688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71%。
3.03、《独立董事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4592536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690%;反对756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198%;
弃权5198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07489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1712%;反对756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4904%;弃权5198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84%。
3.04、《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4593056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801%;反对752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105%;
弃权5110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5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08009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3051%;反对752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3792%;弃权5110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58%。
3.05、《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4593002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790%;反对758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223%;
弃权4611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07955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2911%;反对758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5216%;弃权4611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73%。
3.06、《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4593110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813%;反对757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203%;
弃权4600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08063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3190%;反对757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4966%;弃权4600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44%。
3.07、《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4591975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570%;反对763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343%;
弃权5077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6%。
6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06928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0267%;反对763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660%;弃权5077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73%。
3.08、《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4651296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263%;反对170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47%;
弃权5094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66249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005%;反对170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879%;弃权5094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16%。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7(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关于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盖章)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金颖孙东辉
________________金颖
2025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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