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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神教育:关于公司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审核报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30 00:00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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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

审核报告

大华核字【2026】0011005548号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Da Hu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审核报告目录页次

一、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影1-2响已消除的审核报告

二、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1-2年度审计报告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涉

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2层[100039]

电话:86(10)58350011传真:86(10)58350006

www.dahua-cpa.com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审核报告

大华核字【2026】0011005548号

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核了后附的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豆神教育)编制的《关于2024年度审计报告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

一、董事会的责任

豆神教育董事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编制《关于2024年度审计报告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是豆神教育董事会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对豆神教育董事会编制的《关于2024年度审计报告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发表审核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审核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审核工作。在审核过程中,我们实施了检查有关资料与

第1页大华核字【2026】0011005548号专项审核报告

文件、抽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审核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审核意见我们认为豆神教育董事会编制的《关于2024年度审计报告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豆神教育2024年度审计报告中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涉及事项的影响已消除。

四、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本审核报告仅供豆神教育2024年度审计报告带强调事项段的无

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由于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注册会计师:

(项目合伙人)敖都吉雅

中国·北京中国注册会计师:

陈思远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第2页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度审计报告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

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度审计报告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致同审字(2025)第 110A020957 号)。本公司现就 2024 年度审计报告中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所涉事项的影响消除说明如下:

一、2024年度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所涉及的内容

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如财务报表附注十四、其他重要事项所述,豆神教育

于2024年12月2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立案告知书》。截至报告日,中国证监会的立案调查尚在进行中。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二、关于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涉及事项消除的说明

公司于2024年12月2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立案告知书》。基于《立案告知书》,2025年6月30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5﹞4号,2025年7月11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1号。

在中国证监会对公司的立案调查过程中,公司全力配合调查工作,同时积极开展了自查,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于2024年8月16日披露了《关于公司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3)后续公司持续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诉讼仲裁事项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针对本次立案所涉的诉讼事项,公司高度重视。后续公司持续地组织了公司董高和法务部、财务部、证券部等相关人员学习《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确保董高及相关人员充分理解诉讼仲裁等重大事项的披露标准和法规要求,严格的按照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及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履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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