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首席执行官(CEO)工作细则
(2025年11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首席执行官(CEO)的经营管理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置首席执行官(CEO)。首席执行官(CEO)主持公司
日常业务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首席执行官(CEO)、常务副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首席执行官(CEO)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四条 公司设首席执行官(CEO)一名,由董事长提名,并经董事会讨论
一致通过后,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首席执行官(CEO)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设副总裁若干名,由首席执行官(CEO)提名,董事会聘任。
第五条 首席执行官(CEO)、常务副总裁与副总裁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1(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的领导能力。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
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经营业务
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五)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六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相应所需要的财务、管理、法
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首席执行官(CEO)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行
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首席执行官(CEO)、副总裁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单位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董事的,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公司的工作。
第七条 首席执行官(CEO)因故不能行使职责时或根据公司经营管理需要,有权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临时代行职责。
第八条 解聘公司首席执行官(CEO),必须有董事会决议,并由董事会提
前一个月向首席执行官(CEO)本人提出解聘。
第九条 首席执行官(CEO)因故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向董事会递交辞职
申请报告,经董事会同意后方可离任。
第十条 解聘首席执行官(CEO)或首席执行官(CEO)因故辞职离任前,董事会应对其任期内经营状况进行审计。
第十一条 董事会聘任的首席执行官(CEO)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聘连任。
2第三章 首席执行官(CEO)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
第十二条 首席执行官(CEO)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常务副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首席执行官(CEO)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首席执行官(CEO)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十四条常务副总裁、副总裁主要职权:
(一)常务副总裁、副总裁作为首席执行官(CEO)的助手,受首席执行官
(CEO)委托分管部门的工作,对首席执行官(CEO)负责并在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的业务文件;
(二)首席执行官(CEO)不在时,常务副总裁、副总裁受首席执行官(CEO)
委托代行首席执行官(CEO)职权。
第四章 首席执行官(CEO)工作机构及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首席执行官(CEO)办公会议由首席执行官(CEO)主持,首席
执行官(CEO)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可指定一名常务副总裁或副总裁主持会议,讨论有关公司经营、管理、发展的重大事项,以及各部门、各下属公司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3第十六条 首席执行官(CEO)办公会议组成人员:首席执行官(CEO)、常务副总裁、副总裁和财务负责人。根据办公会议题由首席执行官(CEO)视需要决定公司有关负责人参加,根据需要也可通知其控股公司的有关负责人参加。
公司董事要求时,可以列席首席执行官(CEO)办公会议。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首席执行官(CEO)应召开首席执行官(CEO)
办公会议:
(一) 首席执行官(CEO)认为必要时;
(二)常务副总裁、副总裁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议时;
(三)董事会提议时。
第十八条 首席执行官(CEO)办公会对于重大事项的审议权限如下:
(一)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重大交易事项,由首席执行官(CEO)办公
会审议通过后,交董事长审批;
(二)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收购、出售重大资产事项,由公司首席执行
官(CEO)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交董事长审批;
(三)公司与其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关联交易
由首席执行官(CEO)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交董事长审批;
(四)对于其他类型交易,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首席执行官(CEO)
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交董事长审批。但首席执行官(CEO)办公会及董事长无权决定对外担保、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第十九条常务副总裁、副总裁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首席执行官(CEO)工作,并对首席执行官(CEO)负责;
(二)按照首席执行官(CEO)决定的分工,主管相应部门或工作;
(三)在首席执行官(CEO)授权范围内,全面负责主管的各项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在主管工作范围内,就相应人员的任免、机构变更等事项向首席执行
官(CEO)提出建议;
(五)有权召开主管工作范围内的业务协调会议,确定会期、议题、出席人
4员等,并于会后将会议结果报首席执行官(CEO);
(六)按照公司业务审批权限的规定,批准或审核所主管部门的业务开展,并承担相应责任;
(七)就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向首席执行官(CEO)提出建议;
(八)首席执行官(CEO)不在时,受首席执行官(CEO)委托代行首席执
行官(CEO)职权;
(九)完成首席执行官(CEO)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条财务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司财务工作进行全面系统的管理,对首席执行官(CEO)负责;
(二)根据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拟订财务管理制度和办法;
(三)组织公司财务预算和决算的编制、审核以及实施工作;
(四)组织实施公司成本管理工作,有效控制成本费用;
(五)组织实施公司资金管理工作,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六)接受公司内部审计监督以及税务、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监督;
(七)组织制订有效的融资计划,充分利用各种融资渠道;
(八)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财务分析和财务监督,并从财务的角度提出合理化建议;
(九)负责公司与金融机构的联系,保证正常经营所需的金融支持;
(十)完成首席执行官(CEO)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首席执行官(CEO)报告制度
第二十一条 首席执行官(CEO)应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董事会的要求,自觉接受董事会的监督、检查,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保证报告的真实性。
第二十二条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首席执行官(CEO)应就公司经营和资产
运作日常工作向董事长报告工作,董事长兼任首席执行官(CEO)的除外。
第六章激励与约束机制
5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建立与公司业绩和个人绩效相挂钩的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与绩效考核机制。对首席执行官(CEO)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具体绩效考核与激励办法,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公司首席执行官(CEO)违反本细则规定行使职权或怠于行使职责的,董事会 应责成其予以改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首席执行官(CEO)应当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董事会应当罢免首席执行官(CEO)的职务。
第二十五条 首席执行官(CEO)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董事会应当罢免其职务;造成公司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行使职权或怠于行使职责的,首席执行官(CEO)应责成其予以改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首席执行官(CEO)应当提请董事会罢免其相应的职务。
第二十七条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经
理应当提请董事会罢免其职务;造成公司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公司
原《首席执行官(CEO)工作细则》自本细则生效之日起废止。
第三十条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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