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11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为规范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举,优化董事会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人员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1/2以上。委员由
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1/3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会议选举产生。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主任委员在提名委员会
独立董事委员中选举产生。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提名委员会委员内选举产生。
1第六条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提名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提名委员会委员资格。委员在任期届满前可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的辞职申请。委员在失去资格或获准辞职后,董事会应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充分考虑董事会的人员构成、专业结构等因素,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
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2(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
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议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议事细则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根据需求不定期召开会议,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
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发出会议通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但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召开临时会议可豁免上述通知时限。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选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应由2/3以上的委员(含2/3)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独立董事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提名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出席。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三条会议召开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
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会议表决方式为书面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3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提名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五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及其他会议资料等书面文件由公司证券事务部保存至少十年。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
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自行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一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及实施,修改时亦同,并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公司原《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自本工作细则生效之日起废止。
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
4



